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紅十字事業進入新的歷史時期。1950年,在時任總理周恩來同志的親自關懷下,中國紅十字會于1952年由第18屆國際紅十字大會確認:中國紅十字會成為中國唯一合法的全國性紅十字會。這是新中國在國際組織中恢復合法席位的第一個組織。
1978年,中國開啟了改革開放的征程, 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中國紅十字事業步入了開拓性發展新階段 。
1993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頒布實施,使中國紅十字會進入依法建會、依法治會、依法興會的新階段 。中國紅十字會積極參與應急救援、應急救護、人道救助、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和國際救援,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
國內救助事業的起步
新中國成立初期,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國紅十字會以全新的態勢重新啟動國內救助事業, 協助政府開展大規模的衛生救護訓練和醫療預防服務 ,并積極參與愛國衛生運動。 新中國紅十字會的救助事業在業務領域、工作方式、經費來源等方面與新中國成立前有很大的區別,因而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舊址:北京干面胡同
1950年7月,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遷到北京。1950年8月2日,中國紅十字會協商改組會議,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開幕。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原有理事及職工代表9人參加會議。衛生部、外交部、內務部、民族事務委員會、僑務委員會、救濟總會、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青聯、文聯、北京市人民政府等,均派負責人員出席會議。時任衛生部副部長蘇井觀、時任救濟總會秘書長伍云甫、時任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秘書長胡蘭生等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胡蘭生在會上作了會務報告。 會議通過了新會章,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于8月3日閉幕。
周恩來同志審閱了報告,并親自修改了會章, 明確規定中國紅十字會為“全國性人民衛生救護團體” 。1949年9月6日,政務院行文批準了章程和領導人名單: 李德全 任中國紅十字會會長;副會長四人:彭澤民、熊瑾玎、劉鴻生、胡蘭生(兼秘書長);副秘書長兩人:林士笑、倪斐君。除領導人員外,理事會成員也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很高的權威性,包括:陳其瑗、傅連璋、楊靜仁、朱學范、曹孟君、吳晗、梅蘭芳、康克清、周鯁生、龔普生、謝雪紅等。
變革中的探索
中國紅十字會改組后,救護問題受到總會和各級紅會組織的重視。1951年11月,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與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全國青聯、全國學聯、中華醫學會聯合發出《關于開展現場急救訓練的通知》。為此,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編輯出版了《急救》這本書。
1952年8月,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編寫出版了《急救教材掛圖》;1956年5月,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又出版了《紅十字衛生院救護常識》。同年7月,出版《防空和戰場救護常識》。
1956年6月,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發出《關于開展水上救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培訓人員,強調水上救護工作的重要。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利用休班時間向工人介紹衛生知識
1955年冬,根據時任總理周恩來同志的指示精神,中國紅十字會和中國人民救濟總會由分工協作關系改為合署辦公,同時明確中國紅十字會的工作以國際為主,包括對外救濟,而國內的福利救濟工作改為協助相關部門進行。
紅十字衛生站急救組的衛生員學習包扎
1960年12月19日,衛生部辦公會議決定,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與衛生部有關部門合署辦公,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國際聯絡部與衛生部國際聯絡室合署辦公 。
抗美援朝中的中國紅十字服務隊
朝鮮戰爭爆發后,中國人民志愿軍肩負著抗美援朝保家衛國的神圣使命,跨過鴨綠江,投入反侵略戰爭。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各地分會 , 為了履行革命人道主義職責,紛紛組織醫防服務隊,為前線的傷病員服務 。
1951年1月22日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向全國發出通知,號召全體會員和工作人員,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踴躍報名參加抗美援朝醫療救護工作。到3月5日,全國18個分會報名人數已達833人。
赴朝的中國紅十字會國際醫防服務隊編為兩個大隊:第一大隊擔任一般醫療及防疫工作,下轄十個隊;第二大隊擔任手術工作,下轄四個隊。1951年3月10日下午,中國人民保衛和平反對美國侵略委員會等單位聯合舉行歡送大會。3月17日,兩個紅十字服務大隊正式出發。
中國紅十字會國際醫防服務隊, 在抗美援朝戰場為中國人民志愿軍、朝鮮人民軍及被俘的傷病員進行了出色的醫療救護工作 。30多名的服務隊隊員于1952年1月29日榮獲朝鮮最高人民會議功勞章。這些隊員是:薛炳坤、吳云田、祖厚吾、張書紳、張大焰、任志勤、徐培君、楊榮恩、定淑敏、韓文娟、劉大漢、陳玲直、蘇經美、張興樵、朱四維、高玲珍、李鴻駒、黃崇誠、顧雅、雷新寶、楊廉儒、孫宗貽、胡國治、劉毓秀、何玉琴、謝寶義、柴元慶、唐兆甫、郜靜霞、邢玉婷。
赴朝的中國紅十字服務隊勝利歸來
1952年2月14日,《朝鮮人民軍報》發表記者張景周的報道盛贊 中國紅十字會國際醫防服務隊 是朝鮮人民“ 高貴的生命之恩人 ”。其間,中國紅十字會還協助國際紅十字會組織開展對雙方被俘人員的探視等人道主義活動。
紅十字會法制建設初顯成效
中國紅十字會立法工作在1985年制定的《1986至1990年五年規劃》中提出。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是履行日內瓦公約和適應國際紅十字運動發展的需要,也是國內紅十字事業發展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國紅十字會在政府的領導下,雖有較大發展,取得了較大成績,但紅十字會的性質、任務、地位、作用等尚未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確,影響了紅十字事業的發展,制約著紅十字會某些特殊作用的發揮。紅十字會立法工作已刻不容緩。
1991年,中國紅十字會立法工作座談會在上海舉行
1990年10月,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成立政策理論研究室(后改為政策研究室),具體負責立法工作。1991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草案)》及立法說明經衛生部報國務院法制局。1993年6月11日,國務院第五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草案)》。
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經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常委會正式通過,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號主席令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分總則、組織、職責、標志、經費與財產、附則六章二十八條款,就國際紅十字運動及日內瓦公約、中國紅十字會的性質和地位、任務和標志作了詳細規定。
1993年11月2日,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的背景、主要內容和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的頒布實施是劃時代的事件,從此結束了中國紅十字會沒有法的歷史,標志著中國紅十字事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譯成英、法等文本,通報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