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攤面積過大、房屋面積“縮水”是一些購房者反映突出的問題。此番,合肥市出臺的這一有效期為三年的新規中,對一些建筑、設施是否列入公攤面積予以了明確規定。其中,建設單位按規定建設的獨立使用的公共建筑部位(如物業用房、社區用房、活動中心),位于本幢建筑物內的儲藏室、使用功能和服務范圍或用途不明(如預留設備房)的建筑空間等,均不計入公攤面積。
此外,合肥市還明確,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塔,道路旁供人行走的廊,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難層、設備層以及結構轉換層的建筑面積,作為綠化、小品、通道、休閑等功能的架空層或公共開放的建筑空間,兩棟獨立建筑物(指分別辦理兩個規劃許可證)之間的連廊、架空通廊等建筑面積,也不予計入公攤面積。
記者還了解到,合肥市對樓層建筑中的很多功能區是否應計入建筑面積,也予以明確規定。其中,不計算面積的范圍包括:房屋頂層檐口以上用結構層封閉視為隔熱層、悶頂的部分,穿過夾層、插層、技術層、躍層、閣樓層、結構轉換層等與之不相通的樓梯間、電梯間(觀光電梯)、垃圾道、管道井等,電梯下方的電梯機坑、地下室地面下的集水坑,從地面至二層或二層以上的室外平臺、露天廣場的室外樓梯、自動扶梯和用于檢修、消防的室外爬梯、掛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