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請
按困難情況“收入核減”
《通知》中稱,要合理區分低保家庭困難情況,綜合考慮年齡、身體狀況、家庭結構和困難程度等因素,對特殊困難群體加大救助力度。
在低保申請上,《通知》首次提出了“收入核減”的分類救助方式。不同于以往直接根據家庭收入來核準是否為低保群體,這種方式將根據申請家庭困難情況,在對申請家庭收入作適當核減后再計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具體而言,申請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殘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鄉低保標準的100%進行收入核減;其中,法定撫養人達到60周歲的,家庭收入還可按照城鄉低保標準的50%再次進行收入核減;單親家庭中法定撫養人單獨撫養16周歲及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歲以上全日制在校學生的,家庭收入按照城鄉低保標準的100%進行收入核減。
這也意味著,或將有更多的困難家庭可納入到低保保障范圍中來。
>>舉例說明
目前,北京市城市低保申請標準為家庭月人均收入650元以下。以一個家庭月總收入2700元的城市三口之家為例,家庭月人均收入為900元,本不能申請低保,但如家中有罹患大病或重殘人員,按照收入核減方法計算后,就達到了申請低保救助的條件。
救助標準
特困群體最高上浮40%
市民政局介紹,綜合考慮低保家庭困難程度后,將對6類特殊困難群體實施救助標準上浮。
救助對象
城市特困人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按城鄉低保標準的40%上浮救助標準,按月發放生活費
罹患重大疾病人員,按城市低保標準的35%上浮救助標準
享受低保或生活困難補助的重度殘疾人,按城市低保標準的30%上浮救助標準
民政部門管理的因公(病)致殘返城知青、精減退職人員、原國民黨人員、生活困難的“老歸僑”等傳統民政救濟對象,以及經戶籍所在地區縣政府僑務部門認定的歸國華僑和僑眷,按城市低保標準的25%上浮救助標準
6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16周歲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全日制在校學生,按城市低保標準的20%上浮救助標準
60周歲以下達到退休年齡人員,以及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人員,按城市低保標準的15%上浮救助標準
(同時符合兩種及以上上浮條件的,按上浮標準高的執行。)
激勵政策
低保人員就業可獲獎勵
為了鼓勵低保人員就業,《通知》提出,對于實現就業的申請人,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先扣除必要的就業獎勵再計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有固定工作崗位的在職職工或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就業人員,優惠政策申請低保時可按戶籍類別,從收入中扣除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的80%再計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從事彈性就業的人員,申請低保時收入達到或超過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180%的,先從其收入中扣除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的80%作為就業獎勵,再計算家庭收入;
收入高于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低于本市城鄉低保標準180%的,可按照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核定其收入。
此外,對于實現就業的低保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享受6個月的救助漸退。也就是說,低保人員就業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的,還可繼續按月享受6個月的低保金;前3個月按其家庭原享受低保金100%發放,后3個月按50%發放。
小貼士
哪些重疾可享“收入核減”和救助上浮政策?
按照規定,有9種疾病符合救助范圍:惡性腫瘤、終末期腎病(腎透析)、重性精神病、I型糖尿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重大器官移植(與職工醫保一致)、艾滋病機會性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