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此次黑龍江省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取暖救助等9項制度和社會力量參與作為社會救助基本內容,這種“9+1”的救助模式,覆蓋了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方方面面,《細則》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 實施差額救助和分類救助
政府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指導標準,由省政府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需求,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0%確定。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須提供本人簽字確認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承諾書。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均可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實施差額救助和分類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給予重點救助,在全面落實基本救助政策的情況下,上述人員生活仍然有困難的,應加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特困人員供養 精神病傳染病患者專門供養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既可以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患有精神病、傳染病的特困人員如有集中供養需要,應到專門的供養服務機構供養。
受災人員救助 提供冬寒或春荒基本生活救助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縣級以上政府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綜合利用廣場、綠地、公園等露天公共場所和學校、體育場館等設防標準較高的堅固公共建筑物,設立室外與室內相結合的避難場所,設置明顯標識及功能指示牌,并配備管理人員。自然災害發生后,受災地區政府應為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醫療救助 對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補助
醫療救助對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重度精神病患者;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醫療救助采取下列方式: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部分或全額補貼;對患常見病、慢性病需長期藥物維持治療以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門診治療的救助對象,可采取分類定額或按比例在規定額度內實行門診統籌等方式給予補助;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個人及其家庭仍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按照政策規定給予補助;對救助對象符合城鎮居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確定的重特大疾病范圍的,應在原補助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補助水平。
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教育救助 對低保和特困學生實行學費減免
縣級以上政府應按保障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養人員家庭子女全部納入教育救助范圍。
教育救助主要包含: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貼;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國家助學金;中等職業教育階段減免學費,給予國家助學金﹔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國家助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
鼓勵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校內助學金、減免學費等輔助性救助項目。對持有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養人員證明的新生開通“綠色通道”,確保其順利報到注冊,入學就讀。
住房救助 配租和發放公共租賃住房補貼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應給予住房救助。城市住房救助主要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方式實施。對不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住房救助標準條件的,可按照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同情況,實行逐級梯度保障;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應按合同約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應每年向社會公布住房救助情況。住房救助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等,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1次。
就業救助 對“零就業家庭”實行實時崗位援助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且有創業意愿的,積極開展創業培訓、項目推介等創業服務;對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人員,可按照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享受財政貼息政策;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實現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按照規定可將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放給本人;就業轉失業人員、參加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有創業意愿的登記失業人員,參加各級人社部門組織的培訓,并主動求職的,按照規定可使用失業保險金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零就業家庭”的實時崗位援助制度,確保該家庭從對其實施就業救助起一個月內至少有一人就業。
取暖救助 以家庭為單位發放取暖補助
縣級以上政府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給予取暖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取暖補助標準、救助方式由縣級以上政府結合當地實際自行確定。取暖補助資金以家庭為單位,實行社會化發放,具體發放方式由縣級以上政府結合當地實際自行確定。
臨時救助 對乞討人員提供食宿不超10天
縣級以上政府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臨時救助的對象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城鄉低收入家庭﹔政府確定的其他困難家庭和人員。臨時救助的事項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性意外事件,致使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因家庭成員突患重大疾病,致使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因子女就學等造成家庭支出過大,致使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縣級以上政府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救助事項。
各級政府民政部門應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提供臨時食宿一般不超過10天。
參與
社會救助 享財政補貼稅費減免等
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縣級以上政府可以將社會救助中的具體服務事項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會工作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專業優勢和特長,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生活幫扶、精神慰藉、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服務。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