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辦法”,明確了見義勇為行為的定義、獎勵申請流程、犧牲和受傷人員的獎勵種類及標準。
據了解,廣州市成立了由公安、民政等九部門人員組成的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該市范圍內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各區政府也參照成立了區一級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
根據2日公布的《辦法》規定,廣州市范圍內見義勇為人員經評定委員會確認,視情況,由市政府頒發一次性獎勵慰問金。
市一級見義勇為人員獎勵標準為:犧牲的,頒發100萬元撫恤慰問金;喪失勞動能力的,視情頒發40萬元至100萬元撫恤慰問金;構成重傷的,視傷情頒發20萬至40萬撫恤慰問金;構成輕傷的,據受傷程度頒發20萬以下撫恤慰問金。未達到輕傷以上(含輕傷)標準,但是見義勇為行為事跡突出、社會影響力大的,視情頒發1萬元至10萬元撫恤慰問金。
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區一級獎勵標準,并向社會進行公布。
《辦法》明確了見義勇為范疇,軍人、警察等負有法定職責的人員實施相關救助行為,不在見義勇為范疇內。不過,保安員、輔警、治安聯防員、戶口協管員、交通協管員等治安輔助力量則納入到見義勇為范疇。
《辦法》還規定,見義勇為人員同時享有工傷保險、誤工補償、勞動就業、城鄉低保、五保供養、住房保障、積分入戶、經濟補助、法律援助等合法的人身權益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廣州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系代表政府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確認及獎勵慰問;而見義勇為基金會作為社會民間機構,其資金來源于社會募款,基金會可根據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的確認結果,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