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4日,李先生在燕德寶公司購買了沈陽華晨寶馬公司生產的BMW7250型白色轎車一輛,共支付總價款、車輛購置稅和保險費等52萬余元。他稱,購車后一個月,該車即發生了第一次故障,始終無法啟動,在與燕德寶公司電話聯系后,該車開回修理廠檢修。同年7月和9月,該車兩次在行駛中突然熄火而無法啟動,均由燕德寶公司派人到現場將車開走維修并更換了部分零件。去年10月12日,李先生女友開車行駛在京石高速公路上時,該車再次突然熄火無法正常發動。
她出庭作證稱,當時幸虧沒有后車追尾,否則在高速上發生這種事后果不堪設想。
李先生稱,在半年當中,嶄新的寶馬屢次出現問題,實在不能不讓他對該車的品質產生懷疑,于是堅決要求退車。
對于原告的質疑和指責,燕德寶公司代理人首先表示歉意,但他同時認為,這些問題只屬于產品瑕疵,并不是嚴重的質量問題,達不到退車條件。他們稱原告的前三次故障并不是在行駛中發生的,第四次故障的發生也是車主此前不同意對該車進行全面檢修所致。
華晨寶馬代理人則認為,該公司作為寶馬車的生產商,與原告李先生之間并沒有買賣合同關系,不是適宜的被告。
由于燕德寶公司向法院申請要證人出庭作證,需時間準備,此案將擇日再次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