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案的關鍵,在于制定一個受《勞動法》保護的“國家強制合同”
2、這個“國家強制合同”適用范圍是:
⑴當用工單位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但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①時,“國家強制合同”自動適用于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①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該在雙方簽字后,3天內在勞動部門備案;勞動部門對這種備案,應該免費或象征性少收費。個人建議,保存一份合同,收取1.0元就了不起了。
⑵當用工單位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違反法律之內容時,“國家強制合同”自動適用于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關于這一點的程度,可再議);
⑶用工單位與員工簽有“勞動協議”,且該協議為雙方認可、在勞動部門有備案、完全合法的,則“國家強制合同”不適用(即,只保護沒有勞動協議或協議違法的,處于弱勢的員工方)。
3、“國家強制合同”的立法:
⑴“國家強制合同”的法律地位,應該在《勞動法》中得到確認;
⑵“國家強制合同”的具體內容,應該由國家授權,由各省(或者,市)制定詳細的保護的標準;
4、“國家強制合同”的內容
“國家強制合同”原則性地保護標準應該為——如果勞動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之內容違反法律的,則爭議中員工的薪酬、賠償金及各種保險金的標準,用工單位(雇主)應當按當地同業中最高標準②(或者,中上標準)支付——行業中的最高標準與“個人實際標準”,按最高的取;
②這一標準,應該在當地制定的“國家強制合同”細則中,明確規定出來,并且該標準的制定應該經過聽證后,由人大批準備案。該細則,應該3-5年即時調整。
【說明】
1、這個方法可以保護各種求職者——而老板們,只要依法辦事這個“國家強制合同”就不會給你造成麻煩;
2、這個方法,可以使勞動部門節省行政資源,并更有力地實行勞動保護!
3、這個方法,避免了當下很多勞動糾紛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造成的扯皮甚至劇烈社會動蕩的現象!
4、以上就是大致的想法。該辦法的一些細則,應該可以探討,我在這里,僅僅是拋磚引玉罷了~~
最后,關于這個方法,我本人放棄一切所有權,無論哪個代表或者有能力的人拿去用都沒問題。只要這個方法能幫助國民擺脫那么多的惡意欠薪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