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奔馳S600質量出問題 經銷商逃匿失蹤
2006-04-13
日前本報接到消費者投訴稱該公司購買的一輛價值逾200萬元的頂級奔馳轎車出現(xiàn)質量問題,經過法院三次判決勝訴,退貨賠款竟無法執(zhí)行,消費者依法維權竟奈何不了銷售商及生產商。
奔馳S600發(fā)動機漏油
據(jù)了解,深圳市世紀金源置業(yè)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6日向廣東新之星汽車發(fā)展有限公司購得奔馳S600小轎車一輛,購車款合計214.8萬元,雙方在購車合同中銷售商承諾為車主辦理深圳汽車牌照的期限內(約為40多天,行駛1千多公里),即發(fā)生發(fā)動機漏油的嚴重質量問題,車主向銷售商提出退車還款,遭到拒絕,因而訴諸法律。
廣州市天河區(qū)法院、廣州市中級法院先后受理訴訟,法院的一審、終審、再審均認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的有關規(guī)定,銷售商負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義務,售出的產品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判決銷售商銷售的是新車,在合同履行期間便出現(xiàn)發(fā)動機底盤漏油的問題是事實,車主依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完全有權要求銷售商退貨退款。車主要求銷售商返還購車款214.8萬元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至此,車主完全勝訴。
法院判決退款無法執(zhí)行
然而,當廣州市中級法院的再審判決書于2005年12月發(fā)出執(zhí)行時,卻出現(xiàn)了如下情形:官司上訴期間上存在的被告廣東新之星汽車發(fā)展有限公司突然消失無蹤,所在銷售場地掛上了另外的招牌,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zhí)行。
經原告多方調查證實,經法院三審敗訴的新之星公司的法人代表為××,是該公司的兩個股東之一;該輛有質量問題的奔馳車,先由其兄弟開辦的廣東新×汽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辦理進口報關手續(xù),再轉由新之星公司銷售。目前在原新之星公司銷售場地上繼續(xù)經營的另一公司有兩個股東,其中一個就是新之星公司的另一個股東;這個股東同時還是一家汽車發(fā)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監(jiān)理則是新之星公司的法人代表××;目前在新之星公司銷售場地上繼續(xù)經營的公司其法人仍然是新之星公司的另一個股東。
由于退車還款無法得以執(zhí)行,車主又幾經周折找到當時奔馳車香港總部和負責中國大陸銷售的北京辦事處交涉,但遺憾的是他們均推托汽車質量問題由銷售商負責,與他們無關。
在此,前來投訴消費者表示了幾個疑問:被告銷售商在同一經營場地,用同一伙伴群體和幾家公司進行同一商品(汽車)經營,不斷關閉問題公司,開設新公司,他們除了逃避法律責任外,還在逃避其它的什么責任?其二,法院三審判定新款奔馳S600存在質量問題,應全額退賠,奔馳汽車生產商卻說與他們無關,試問生產商的信譽和誠信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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