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主維權現場 |
3月15日上午,解放碑如往常一樣人頭攢動。大概11時許,重百門口出現了數十位男女,身著統一的白色T恤,上書反對欺詐維護權益等字眼,在解放碑下站成一排。他們的舉動讓很多經過的行人放緩了腳步,好奇的觀望。
記者趕往現場后了解到,這數十位年輕人是重慶市某知名樓盤的業主,今天他們來到人口最密集的解放碑步行街,是因為和開發商發生購房糾紛協商未果,于是決定在鬧市拉開橫幅維護權益。
業主和開發商協商不成采取鬧市維權的情況已不鮮見,那么,315之日再次上演的這件房產糾紛究竟孰是孰非?鬧事維權究竟是購房者捍權的法寶還是無奈的掙扎?
業主:開發商欺詐誤導 威脅人身安全
業主李先生面對記者顯得有些憤慨也有些無奈,他說,如果不是因為鋪天蓋地的廣告宣傳和出于對品牌的信任,他和今天同來的業主可能也不至于陷入這樣耗費了大量精力、大量時間的糾紛之中。
李先生稱,2004年他們購房時,該知名樓盤銷售代表一直稱樓盤旁那條路為小區路,而從樓書和沙盤上來看,也無任何明顯標識。直到簽定合同意后,眾業主才得知此小區路為市政路。由于這條市政路,業主所在的1、2號樓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單體樓,并涉及到安全、噪音、尾氣污染等諸多問題。
李先生稱,除了小區路變市政路的問題,還有一個消息讓業主們憤慨不已。在1、2號樓的前面有一塊地,當初銷售代表告訴業主這是法院的預留地。而就在去年,業主得知,這塊地是由其他開發商購買的,規劃中將會修建一棟單體高層樓房。業主一致認為這將嚴重影響到自己未來的生活品質。
此后業主和開發商協調一直沒有達成一致。并且業主們還紛紛表示,他們在維權過程中還曾遭到一群不明身份男子的圍攻并發生了拉扯。 直到記者離開時,業主的鬧市維權游行活動還在進行中。據了解,當天還有另一個樓盤的業主趁著315維權日在解放碑進行鬧市維權游行。
開發商:業主無理行為造成了負面影響
為此記者采訪了上文所涉及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營銷管理部的有關負責人。該負責人告訴記者,業主投訴的理由并不成立,他針對業主反映的幾個情況對記者做了聲明,并發來相關的書面說明。
該房地產公司認為在商品銷售時已經在銷售資料及沙盤模型中明確標明了小區內的那條道路是市政路,同時也張貼了規劃部門批準的建筑規劃圖。同時也可以通過參觀樣板房清楚了解到該道路的性質。業主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自愿購買,開發商不存在欺詐、隱瞞的問題。而對于業主提出的賠償要求,開發商認為并不合理,故未答應業主的賠償意見。
該負責人告訴記者,因為公司未能滿足業主的不合理要求,于是個別業主采取了“拉橫幅”、“發傳單”等過激手段,對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企業聲譽造成了負面影響,公司將積極尋求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同時,該負責人也表示,希望和歡迎業主和公司繼續溝通,通過協商方式消除分歧,或者也可以正當的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
律師:應該訴求于正當的法律程序
對于雙方的這種情況,記者向平安律師事務所的程小華律師征求了意見。程律師首先認為,購房者鬧市維權的過激行為是不可取的。他說,如果業主反映的情況屬實,那么開發商就涉及到了廣告欺詐的問題。他說,依據現行的法律,特別是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以及商品房方法等法律條文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的廣告宣傳,在廣告內容、宣傳的時候,必須真實、合法、科學、和準確。同時,法律明文規定,經過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如果將導致商品房屋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的尺寸朝向發生變化,以及其他影響,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在變更發生之日起十天之內通知買房人。開發商應該在接到變更通知起,做出15天內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所以說,如果該樓盤的開發商是在房屋售出以后接到道路變更通知的,那么就應該及時通知業主并承擔相應責任。
而記者從業主和開發商處了解到的情況并不一致。對此,程律師希望通過此案例提醒商品房的購買者,在房屋整個買賣的過程當中,應該留意一些報紙、廣告、網上的、或者電視的宣傳等相關資料,因為,一旦產生糾紛,證據的固定對訴訟及雙方協商都有利。如果前期沒有留意證據,一旦有糾紛以后,就需要及時的處理,盡量保留各種對自己有利的書證,和開發商積極協商,同時也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 。
房地產相關案例
一、購房者未按期繳納住房大修基金應承擔遲延辦理房產證的責任
案 情:謝某與A房地產開發公司于****年**月*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交房時按國家規定收取大修基金”。然而購房者在接房后一年多的時間里,在明知并應知交房時必須繳納住房大修基金的情況下,一直未按國家法律規定以及雙方合同約定繳納其應該繳納的大修基金,導致開發商遲遲未能給該購房者辦理房屋產權證。后來購房者以開發商未能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為其辦理房屋產權證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開發商解除購房合同、退還房款并賠償損失。經過法院的公開審理,法庭認為被告遲延辦理房產證系由于原告未按國家法律規定以及雙方合同約定繳納房屋大修基金引起,故被告對遲延辦證不承擔責任,原告不能依據被告遲延辦證而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房款并賠償損失。
律師提醒: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應積極、主動履行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應盡義務,例如繳納大修基金、提供相關手續等,否則因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將由購房者自身承擔。
二、全裝修房的法律風險和防范
案情: 甲從B房地產開發公司處購買了一套全裝修房,接房后即發現中央空調噪音很大、臥室木地板裂縫、廚房積水嚴重,后經查發現廚房積水系由樓上乙所購之房屋上水管道老化漏水所致,甲遂將乙及B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在法院調查及原被告雙方辯論階段,被告乙認為其所購亦系全裝修房,上水管道屬隱蔽工程,其不可能知情,故其不應負賠償責任;被告B房地產開發公司答辯稱國家沒有室內噪音標準,故沒有依據認定原告房屋的空調噪音超標,且原告接房已有一段時間,地板裂縫原因多樣,不能認定為被告房屋的質量問題。經過法院的多次審理,最終認定被告乙應對其所購全裝修房之上水管道滲漏侵權承擔責任;國家雖無室內噪音標準,但依據實際測量情況并參照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被告向原告提供之房屋亦不符合相關噪聲標準;原告房屋木地板裂縫雖有多重原因,但尚未超出保修期,在維修不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被告B房地產開發公司亦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律師提醒:
1、全裝修房的購房者應對房屋的裝修工程質量問題直接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給第三人造成侵害,購房者必須先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再向開發商追求責任,所以購房者應慎購全裝修房,尤其要注意全裝修房的隱蔽工程。
2、購房者在購買全裝修房時應在購房合同上明確開發商是房屋裝修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并同時明確裝修的具體內容、檢驗方式、保險期限、違約責任,以免今后發生爭議。
三、開發商隱瞞所售房屋已抵押情況,購房者能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雙倍返還已付房款
案情∶甲與C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由甲購買該開發公司房屋一套,合同簽訂后,甲如期繳納了全部房款40多萬元,但交房日期過去一年多,C房地產公司仍未交房,此時甲方知該房屋在其購買之前已被抵押給某銀行,甲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C房地產公司雙倍返還已付房款。在法庭審理階段,被告C房地產公司辯稱,其在售房時已向甲口頭告知了房屋抵押情況,并且現在房屋可以隨時解押,合同目的能夠實現,合同不應被解除。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調解結案,被告返還原告全部房款并賠償原告10萬元。
律師提醒: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應主動向購房者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如果房屋存在抵押情況,開發商應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購房者,否則不能視為已盡告知義務,如果最后導致無法按期交房,購房者可以欺詐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已付購房款。但需要注意的是,現在存在很多開發商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將已抵押商品房出售給購房者,一旦購房者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內發現并起訴,開發商即迅速將涉訟房屋解押,使合同目的達到可以實現的狀態。對于此種情況購房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雙倍賠償,目前法院仍存在爭議。因此,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尤其是進行商品房預購時,為了謹慎起見,不能只查看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般情況下單套房屋被抵押都無法在整棟樓房的預售許可證中體現出來),購房者還應到房管所對自己準備購買的房屋進行專項查詢,以確定其是否存在被抵押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