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樓鎮的案件不過是各地頻頻發生的“村官”腐敗案中不起眼的一起。記者在多次調查采訪后發現,近年來,在公路建設、工業園區開發增加,征地補償款、退耕還林款等各種款項不斷向農村發放的同時,一些地方的監管機制卻長期缺位,村干部貪污挪用公款案件屢見不鮮,正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難言之痛。
“村官”一年吃喝七八十萬
2003年1月8日,原江西上饒市鉛山縣新灘鄉西坂村村委會主任葉志新與其他5名村干部認為,自己在梨溫高速公路土地征用過程中做了很多工作,便商量從村賬上的土地征用補償費中發些獎金。于是,由村會計葉和平偽造該村火燒塢村村民小組領取補償費的領條,村委會副主任葉寬輝模仿村小組長的簽名,再由葉志新簽批,從中套出補償款3萬元,6名村干部每人分得5000元。
2003年4月,原鉛山縣河口鎮清湖村主任丁久清、清湖村汪家第一村民小組長黃水仔、第二村民小組長孔祥順分別將7萬元、10萬元與13萬元的征地補償款挪用給自己參股的煤礦,后被檢察機關查辦。
上饒市檢察院2003年共查辦此類案件30件32人,其中大多與政府撥給的各類補償補助款有關。據上饒市檢察院調查,該市農村由于普遍經濟發展滯后,一些村在正常情況下,一年的賬上資金在2萬元左右,而在上級發放了征地補償費等款項后,有的村僅此一項就“增收”數百萬元,加之對補償費發放后缺乏監管,為一些村干部腐敗提供了可乘之機。
南昌市檢察院2003年查辦的同類案件也達28件29人。南昌市檢察院有關人士說,由于村級財務混亂,有的村一年吃喝款達七八十萬元,用于報銷的打車費一個月就數萬元,財務制度形同虛設,為了填補開支,各類補償補助款自然就成了“唐僧肉”。
“小人物”犯大案的背后
村干部雖為最基層的干部,但由于他們一般都是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的接觸最多最直接,因而他們犯罪所造成的影響相當惡劣,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在農民群眾心中的形象。
窩案、串案突出是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顯著特點。從江西2005年查處的案件看,有44%的案件為共同犯罪,村支書、村主任、會計、出納等村干部集體參與,結果往往是查一案,帶一窩。同時,隱瞞收入不記賬,虛列支出、開假票據、開白條、重復報銷,扣留、截留、挪用上級撥付款、補償款等,利用土地開發之機索取或收受開發商賄賂,虛開工程發票套取現金等,則是“村官”職務犯罪的主要手段。
樟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小平說,“村官”經濟犯罪案件雖然手法簡單、涉案金額不大,但在村民們眼中是十足的大案,對村級集體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嚴重阻礙。
“村官”腐敗現象為何屢屢發生?宜春市人民檢察院預防處處長張愛華分析認為:
首先,部分村干部文化水平低,思想政治素質不高,特權思想嚴重,把村民集體賦予的權力當成為己牟取私利的手段。一些村干部對違紀、違法和犯罪認識不清,有的在受到查處時還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構成犯罪。
其次,部分地方的村委會組織軟弱渙散,村務管理缺乏透明度。按規定,村委會應定期召開村務會議,重大事項由村民集體討論決定。但實際上,有些地方村委會很少召開會議,村民們不了解村里的財務、政務和事務,管理缺乏透明度,加之又沒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專門的財務管理人員,往往審批、撥付一人辦,會計出納一人干,這為村干部搞暗箱操作、貪污挪用公款提供了可乘之機。
另外,作為村委會指導和監督機關的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組織的監督和指導力度不夠,也是一個重要因素。部分鄉鎮一級政府對村委會組織的指導和監督存在簡單化傾向,只重視從村委會收取上交的款項,而不關心村委會的建設。結果出現村務公開流于形式、財務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的情況,卻沒有相應的指導、監督和制約
“小人物”犯大案的背后
村干部雖為最基層的干部,但由于他們一般都是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的接觸最多最直接,因而他們犯罪所造成的影響相當惡劣,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在農民群眾心中的形象。
窩案、串案突出是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顯著特點。從江西2005年查處的案件看,有44%的案件為共同犯罪,村支書、村主任、會計、出納等村干部集體參與,結果往往是查一案,帶一窩。同時,隱瞞收入不記賬,虛列支出、開假票據、開白條、重復報銷,扣留、截留、挪用上級撥付款、補償款等,利用土地開發之機索取或收受開發商賄賂,虛開工程發票套取現金等,則是“村官”職務犯罪的主要手段。
樟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小平說,“村官”經濟犯罪案件雖然手法簡單、涉案金額不大,但在村民們眼中是十足的大案,對村級集體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嚴重阻礙。
“村官”腐敗現象為何屢屢發生?宜春市人民檢察院預防處處長張愛華分析認為:
首先,部分村干部文化水平低,思想政治素質不高,特權思想嚴重,把村民集體賦予的權力當成為己牟取私利的手段。一些村干部對違紀、違法和犯罪認識不清,有的在受到查處時還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構成犯罪。
其次,部分地方的村委會組織軟弱渙散,村務管理缺乏透明度。按規定,村委會應定期召開村務會議,重大事項由村民集體討論決定。但實際上,有些地方村委會很少召開會議,村民們不了解村里的財務、政務和事務,管理缺乏透明度,加之又沒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專門的財務管理人員,往往審批、撥付一人辦,會計出納一人干,這為村干部搞暗箱操作、貪污挪用公款提供了可乘之機。
另外,作為村委會指導和監督機關的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組織的監督和指導力度不夠,也是一個重要因素。部分鄉鎮一級政府對村委會組織的指導和監督存在簡單化傾向,只重視從村委會收取上交的款項,而不關心村委會的建設。結果出現村務公開流于形式、財務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的情況,卻沒有相應的指導、監督和制約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