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淳兩名流浪漢遇車禍身亡,當地民政局向肇事司機等索賠引爭議
兩個無名流浪漢遇車禍身亡,由于身份無法確認,沒有人前來認領尸骨,也沒有人向肇事司機索賠。在檢察院的支持下,當地民政局以職能部門的身份將肇事司機以及相關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并索賠30余萬元。死亡流浪漢的合法權利該不該得到維護?該由誰來維護?民政局有無資格提起訴訟?賠償標準又該怎么確定?發生在江蘇省高淳縣境內的兩起車禍引發了業內專家和社會的思考。據悉,這也是全國首例政府部門為無名死亡流浪漢維權的案件。
事故現場示意圖
酒后駕車軋死流浪漢
據交管部門介紹,2004年12月4日,江蘇高淳縣李某酒后駕駛客車,沿縣內雙固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固城加油站路段時,將躺在道路機動車道上的一名三四十歲左右無名男性碾軋致其當場死亡。2005年4月2日,高淳縣居民王某駕駛一輛三輪運輸車,沿高淳縣雙望線由北向南行駛時,將一無名男性撞跌至東側機動車道內,致其被迎面駛來的小客車當場軋死。經高淳縣交巡警大隊認定,肇事司機均負有同等以上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經警方核查,無法確認兩具尸體的真實身份,只能基本判斷是兩名外來流浪漢。高淳警方隨后在媒體上刊登認尸啟事,如果在規定期限內無人認領,只能將兩具無名流浪漢尸體火化,骨灰暫由高淳縣殯儀館進行保管。
然而對于如何處理這兩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卻陷入困境,于是將此案反映至高淳縣檢察院。
民政局替流浪漢索賠30萬
據高淳縣檢察院丁曉頭介紹,由于此類案件無范例可循,該院領導研究后認為,盡管受害者系無名流浪漢,但其生命健康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根據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民政部門承擔對無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職責,這種救助,不僅僅是對流浪乞討人員生活無著的保障,也包括流浪乞討人員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即損害賠償主張的權利。
因此,檢方認為,民政部門作為職能部門,提起無名流浪人員人身權利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符合法律、法規的立法本義。為此,高淳檢察院兩次向該縣民政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民政部門提起對兩名未知名流浪漢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2006年3月24日,在檢察機關的支持下,高淳縣民政局作為原告,將肇事司機和相關保險公司在內的多名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上述兩起事故的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30萬余元。
“民政局打這個官司的初衷就是做一次嘗試,”高淳縣民政局辦公室主任陳曉忠說,“如果能引起整個社會對如何為不知名流浪人群維權的思考,對完善當前我國救助體系、彌補法律缺陷將起到積極作用。”
陳曉忠還表示,事故中不知名流浪漢的賠償如何處理,在我國法律上同樣是個空白。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賠償款的保存合理期限可設定為5年,5年內無賠償權利人前來申領,民政局將扣除必要的喪葬費用后上繳國庫,并建議國家將這筆款項用于以后流浪人員的救助。(新華)
庭審聚焦
民政局有無資格替流浪漢維權
2006年4月19日,高淳縣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漢維權訴訟的其中一起案件在高淳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高淳縣民政局以原告身份將駕駛員李某、出租車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18.3萬余元。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民政局有無訴訟主體資格等問題開展了激烈辯論。
“民政局不是死者近親屬,不能作為訴訟主體起訴。”庭審一開始,三被告即對民政局的身份提出了質疑。被告認為,本案是基于人身損害而產生的民事糾紛案件,依據法律規定,自然人遭受侵害,賠償請求權人應是直接受害人的近親屬,而本案原告是國家行政機關,因此沒資格提起訴訟。高淳縣民政局表示,民政局為死者維權,是鑒于無名流浪漢不具備近親屬的情況。
“如果我們不這樣做,長此以往,將會造成這個弱勢群體‘死了白死’的結局,他們的生命健康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在目前法律存在空白的情形下,民政部門如果不出面為死者維護權利,是對死者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