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5月29日 紅網
28日凌晨5時許,長沙市芙蓉區救助管理站死了一個流浪漢。27日夜,人民路派出所民警曾將該流浪漢送到救助站,救助站值班員言異云以流浪漢有病為由拒絕接收,派出所棄人而去。救助站撥打120,急救的醫護人員說沒事,未送醫院。(2006年5月29日《瀟湘晨報》)
一個流浪漢,死在了救助站的門口,怎么說也算一個事件吧。因為暫時無法知曉其名姓,給事件命名增加了難度。好在有個孫志剛,當初死在了收容所。因為“孫志剛事件”,收容所已經“改朝換代”,稱作“救助站”了。救助站沒有盡到救助的義務,導致流浪漢死在救助站的門口,和當年的“孫志剛事件”有些許相似之處。所以,姑且稱之為“新孫志剛事件”,或者說,是“孫志剛事件”的一個新的標本。
孫志剛死于沒帶身份證,被公安送到了收容所。長沙這個流浪漢,死因更“復雜”。說它復雜,因為所有相關部門都對這個流浪漢提供了或多或少的幫助。110接到報告,第一時間發現了這個流浪漢,并把他送到了救助站。從這一點上說,警方盡責了,該擔責的是芙蓉區救助站才是。救助站的值班人員,發現派出所送來的流浪漢病得不輕,“引經據典”,拒絕接收救助,建議先救治,也不是沒有“理由”。況且,民警撂下流浪漢走后,救助站的員工不管是出于人性的憐憫之心,還是本著分內職責,給120打電話,希望醫院將流浪漢拉到醫院救治。這樣,指責救助站“冷漠”、“失職”,似乎也不完全符合事實。醫院方面,接到120急救電話后,很快出診了,只是檢查后覺得“沒事”,才撤退的。醫院也算“有所為”了,之所以“有所不為”,頂多算是診斷失誤,給出診的醫護人員一個責任事故的處分而已。
“新孫志剛事件”微妙就微妙在這里,難解也正難解在這里。凡是有義務幫助流浪人員的職能部門,哪個都出動了,該處理的也都處理了。換言之,任何單位都不必為之擔責。問題是,除非這個流浪漢患的是突發性重病,或是不治之癥,或是先前沒被發現,否則,夜里被拋棄在街頭,不敢說是被活活凍死的,至少也和寒冷有關。試想,一個健康人,以現在的氣溫,夜里在家不蓋東西,也要受涼,何況是露宿街頭,又何況是一個病重的患者,他的體質,抵御得了夜間的低溫嗎?流浪漢夜里死在救助站門口,所有參與救助該流浪漢的部門有沒有責任,到這里不該再有什么疑問了吧?假設公安、救助站、醫院,任何一個單位的人員暫時安頓流浪漢到房間,興許一條性命不至于就這樣靜悄悄地消失了……
先救治還是先救助,是媒體的疑惑,更是一種有聲的質問。這好比一道選擇題,選擇A或者B,好像舉棋不定,其實,救治本身就是救助的一種。送病重的流浪漢到醫院,保命要緊,誰都該清楚這個道理的。遺憾的是,公安的救助半途而廢,救助站的救助只有告知醫院,醫院的救助只是號脈檢查……
孫志剛事件,迫使收容制度取消;“新孫志剛事件”呢,是不是也應該讓我們從中有所感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