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寶康
最近某市出臺了一個《規定》,要求領取“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參加公益勞動”,凡每月兩次不參加公益勞動的,取消其低保救濟資格。無獨有偶,這個市在給40名貧困大學生每人5000元助學金的同時,也要求受助學生必須在大學期間以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的形式回饋社會,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時間不少于150小時。
低保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和貧困大學生接受助學金,是否一定要以社會公益性活動作為附加條件呢?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在我國的改革過程中,失業人員曾經做出過無私奉獻,現在由于種種原因,暫時沒有安排他們就業,國家理應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助學金體現了社會對貧困生的關愛,給受資助學生設置“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的條件,就讓人從那關愛中嗅到了自私的味道,也容易讓受助學生產生心理障礙。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讓受助者參加一定的社會服務,并不是一件壞事,但組織這樣的活動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那就是,充分遵循人性化原則,通過宣傳、提倡的方式,吸引受助者自愿成為義工、自愿為社會服務。不能搞“一刀切”,不能強制執行,不能把做義工當作受助的交換條件。失業保險金作為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是受法律保護的。每個在職人員都有履行繳納失業保險金的義務,他們同時也獲得了失業后領取保險金的權利。要求某些群體必須履行某種義務,是對公民的不公正待遇,也會影響在職人員繳納失業保險金的積極性。良好的愿望需要產生良好的效果,給受助者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保護他們的自尊心,讓他們感受社會的溫暖,讓他們從心底里發出:“我要用行動回報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