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平陰法院執行局李明君介紹,平陰縣東阿鎮某村民委員會訴周某承包合同糾紛一案調解結案,后由于周某未能如期交款,村民委員會于2006年1月10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調取了周的身份證號碼,然后到銀行查詢周某的存款情況。銀行工作人員輸入姓名查詢,沒查到周某的存款。在用身份證號碼查詢時,卻查到八個不同姓名的個人存款,但沒有一個是周某的名字。
執行法官表示,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早已實行,這對打擊經濟犯罪、防止稅源流失、增加個人收入透明度、規范居民儲蓄行為和保證經濟健康增長都具有重要作用。但實際上,一些金融機構卻在執行這一規定時存在有意無意的疏漏,導致一些存款并不是以存款人的真實姓名存入的。而一位在銀行工作的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在儲戶和銀行工作人員熟悉的情況下,根本不需要一定用實名存款。有時,銀行為了競爭的需要,也會照顧“優質客戶”,而不需要實名存款。
平陰法院執行局有關負責人認為,存款實名制的有名無實,不僅僅造成銀行間的不正當競爭,更重要的是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此外,由于身份證是公民的合法證件,號碼是唯一的,如果儲戶在銀行辦理存款時沒有使用實名,很可能會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使存款被凍結或者錯劃,從而損害了儲戶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