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捐贈免稅甚至要找熟人請吃飯 我國99%的注冊企業從未捐贈過
會后,記者采訪了在會上呼吁慈善立法的有關專家學者。他們關注的問題集中在五個方面。 問題一:復雜的免稅程序如何解決 事例:今年8月30日,為了弄清楚捐款的免稅程序,民政部救災救濟司司長王振耀通過中華慈善總會,捐款500元。但接下來辦理免稅的各種手續,讓王振耀和民政部財務人員頭疼不已。 捐款后,王振耀將中華慈善總會出具的印有財政部票據監制章的捐贈收據,交送到民政部機關事務和財務司財務處。此后,王振耀和財務處人員進行了計算免稅扣稅額、修改本月工資扣稅額、修改稅務明細申報表等系列繁瑣手續。 最終經過十道程序后,王振耀捐贈的500元終于免除了50元的稅款。而整個辦理免稅過程,整整持續了2個月。 這個結果讓王振耀非常吃驚也大為惱火:“我是負責全國捐贈事務的司長,辦理的單位是國家部級單位,辦理都需要這么久。一個普通老百姓,辦理免稅是不是就需要一年?甚至根本就辦不成?” 專家評析:王振耀建議,這樣繁瑣的免稅程序,無疑會打擊捐贈者的積極性。一些企業捐贈后辦理免稅時,甚至要找熟人,或者請人吃飯,這種現象極不正常。 立法建議:王振耀建議,應修改稅法或制定慈善事業促進法,規定一套具體、細致又簡便易行的免稅操作程序,確保每位捐贈人和企業在捐贈后很容易地得到免稅的待遇。 問題二:從事慈善義工服務受傷怎么辦 事例:1996年,河南某市一村委會組織村民為附近的林場義務修路。修路過程中,村民溫某的勞動工具突然斷裂,致使參加義務勞動的另一村民李某右眼傷殘。事故后,受害人不知向誰索賠。 專家評析: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許安標認為,這里的實質問題是志愿服務活動的責任應由誰來承擔的問題。這一問題比較復雜。招募志愿者涉及包括招募者的權利義務、志愿者的權利義務、服務對象的權利義務等復雜的法律關系。 立法建議:許安標提出,在國家立法層面上,要進一步明確志愿服務組織與志愿者之間的關系,志愿服務者與志愿服務對象之間的關系;要明確規定志愿者、招募者、服務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問題三:如何界定善款使用“尊重捐贈人的意愿” 事例:余彭年,深圳彭年集團董事長,現年83歲。在“2005中國大陸慈善家排行榜”中,他以捐贈7500萬元位列第二位。余彭年最近說過這樣一件事:1988年,他給某省捐贈了10輛進口三菱救護車,兩年后他卻得知,救護車里面的設施被改造,本應用于急救病人的車成了某些領導的專用車。盛怒之下,余彭年將捐贈車輛悉數收回,轉贈給某縣幾家醫療機構。然而他沒想到,轉贈的救護車再次被挪用。 專家評析: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吳玉章認為,公益事業捐贈法只規定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但是,究竟如何界定“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目前并沒有法律法規的進一步解釋。 立法建議:吳玉章建議,應修改公益事業捐贈法或制定更具體、可操作的實施性條例,明確規定捐贈款物的使用及公開的程序,具體界定如何才是“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在目前國家層面立法難度較大的情況下,應適度加強地方立法工作,先在地方立法層面上有法可依。 問題四:為什么我國企業對慈善事業不熱衷 事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研究所流通與消費研究室主任陳新年日前透露了一組令人震驚的數字:我國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超過1000萬家,但有過捐贈記錄的不超過10萬家,99%的企業從來沒有參與過捐贈。 專家評析:吳玉章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換句話說,如果企業捐贈款物的金額超出企業當年稅前利潤的3%,超額部分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例如,一個企業年利潤為1000萬元,需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即330萬元。但如果這家企業向慈善機構捐款100萬元,按照3%的比例上限作為稅前扣除,稅前準予扣除的金額為30萬元,即按照970萬元的利潤來繳納所得稅320.1萬元。也就是說,企業需要為自己捐贈的100萬元中的70萬元納稅。這就導致企業捐贈越多,納稅也就越多的結果,這事實上至少抑制了企業捐贈的熱情。 立法建議:陳新年提出,要通過修改上述法規或制定更高位階的上位法,將3%的額度提高,鼓勵富人和企業捐贈慈善事業。 問題五:如何促進民間公益組織的發展 事例:今年6月,北京順義區趙全營鎮板橋村一個小院,張淑琴將門上“北京市太陽村特殊兒童救助研究中心”招牌取下,掛上了一塊新牌“北京市太陽村兒童教育咨詢中心”。 張淑琴曾是陜西省監獄管理局一名高級警官。十年來,她在社會各界的支持下,自籌資金,相繼在陜西、河南、北京三地創建了4所專門救助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兒童村,幫助了六百余名服刑人員無人撫養的未成年子女。 1999年她來到北京民政部門想備案登記一家民間慈善機構,但按規定登記前她必須要先找到一位“婆婆”———主管部門。為尋找掛靠部門,一年中她跑了許多部門,但所有的單位都搖頭拒絕。2000年,經人介紹,中華慈善總會對張淑琴的設想十分感興趣,遂在總會新設特殊兒童救助工作部,讓張在其下開展工作。 但好景不長。2003年,中華慈善總會取消了特殊兒童救助工作部,張淑琴帶著一群孩子不得不尋找新的“婆婆”。多次尋找無望下,張淑琴只好選擇在工商部門進行了企業注冊登記。2003年4月,“北京市太陽村特殊兒童救助研究中心”正式掛牌。今年6月,工商部門突然發來通知:企業不允許注冊登記研究所類的名字,必須改名。張不得不將末尾的“救助研究中心”換成了“教育咨詢中心”。 專家評析:清華大學非營利性組織研究所所長鄧國勝認為,慈善組織是慈善事業發展的載體。要發展慈善事業,首先應當培育和發展慈善組織。政府應通過降低門檻、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勵非營利性慈善組織的發展。 立法建議:許安標提出,政府應通過立法,鼓勵和引導非營利組織及其所興辦的公益事業的發展。在法律中應增加以下規定:通過政府向運轉規范、廉潔高效、聲譽優良的非營利組織購買服務,委托它們為政府向社會提供服務,促進和引導非營利組織的自我管理;通過向社會特別需要的社會救助、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保等非營利組織提供資助,引導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正確方向;通過稅收優惠措施,引導社會資金向公益事業領域轉移。 |
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