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最近,本文作者赴德國學習德國環境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德國的環保政策、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德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現狀、中小企業技術革新、碳排放權交易實踐、環境財稅政策的應用、環保資金多元化管理、社會中介組織在環保項目實施和管理過程中的作用、大型國際化企業環保項目的運作等方面的內容。我們分期摘要刊登作者的文章
可持續發展觀
德國可持續發展觀不單局限于環境保護,還涉及到社會保障系統、能源政策、農業政策等。
在德國2004年可持續發展報告中,將其行動計劃分為5個方面:能源、氣候保護、交通、農業、全球責任。將這5個方面的內容又劃分為21個指標,這些指標和具體目標是在聯邦政府各有關部門多次協調、各職能部門反復協商的基礎上形成的,使其構成了完善的、可操作的、各部門接受的可持續發展系統。21個指標包括:資源保護、氣候保護、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利用、生物多樣性、國家債務、未來經濟穩定性、創新、教育和培訓、經濟繁榮、交通、營養、空氣質量、健康、犯罪、就業、家庭幸福、機會均等、融合外國公民、發展合作、開放的市場。它們構成了德國完整的可持續發展理論和實踐體系。
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
德國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費國之一。石油消費量居世界第三,天然氣消費量居歐盟第二位。德國本國的資源有限,大部分能源依賴進口,它雖然是煤炭生產國,卻仍需要煤炭進口。石油進口占總消費量的93%,煤炭進口占12%。德國2001年能源總消費量為14.35千萬億英熱單位,占世界能源消費量的3.6%,人均能源消費1.743億英熱單位。
為了減少對國外能源的依賴,緩減化石燃料對環境污染的壓力,保持其歐洲甚至世界環保領先的地位,德國政府從上世紀70年代初就積極推廣可再生能源,到了2000年以后,更加注重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在電力供應中的比重。
德國把可再生能源定義為:波浪能、潮汐能、鹽度差能和海流能、風能、日輻射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生物質能包括沼氣、垃圾填埋場氣體和污水凈化氣體以及生活垃圾和工業廢料中可生物降解部分產生的能量。
德國議會2001年首次制定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指令。2004年8月,在修訂指令的基礎上,頒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其首要目標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整個電力供應中所占的比重,到2010年至少提高到12.5%,到2020年至少提高到20%。同時,通過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的開發,進一步降低成本。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確規定了電網經營商有義務將利用可再生能源或礦井廢氣從事生產的發電設施優先接入其電網,優先全額接收并輸送這些發電設施提供的電量。電力用戶有義務并自愿按高出常規能源的一定價格使用電力。德國聯邦政府有關部門的預算中,安排了一定的專項資金用于推廣開發運用可再生能源、發展能源技術等,在其他投資政策方面也給予了一些優惠政策。從德國的經驗看,經過未來的發展,可再生能源不需要政府扶持,也不會無經濟效益。但在近20年內,各國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還需要給予一些特殊的政策,當世界各國都參與開發利用時,其成本會自然降低,公眾也不需要自愿承擔高額的成本。發展中國家具有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良好的條件,不論從資源還是市場都有利于其發展。
碳排放權交易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簡稱“公約”)由聯合國氣候大會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過,其主要目標是2008~2010年工業化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德國作為《公約》簽署國,也是管制國。其近期減排目標是,通過2005~2007年排放權的管理,使其全國年排放總量相對于2000年要減少0.4%。按照歐盟規定,其25個成員國無償取得總排放額度后,作為一個整體指標使用者,將其再分配給成員國,各成員國在分配額度內無償使用。如果成員國超過分配額度,則向其他成員國購買指標。各成員國將指標再分配給國內企業,如果某一企業在使用過程中超過分配額度,則應向國內其他企業購買指標。德國發放指標在2005~2007年為14.85億噸,每年為4.95億噸,額外每年還有300萬噸的指標專門用于新參加企業的排放量。
在參與企業的選擇上,德國將國內所有機器設備的二氧化硫排放量進行調查,按照《公約》和相關法律的要求,對于排放量達到一定數額以上的設備,其生產企業要在與聯邦環保局達成自愿協議的基礎上,經審核才可取得一定的排放權,并進行排放交易。在2002~2003年期間,德國共調查3909家企業,其中1849家企業經審查參與了2005~2007年排放權交易。這些企業中,屬于能源設備企業1234家,占67%;工業企業615家,占33%。
每個企業自己在申報排放權指標時都要做許多具體工作,如按照技術標準核實自己的機器設備排放二氧化碳情況等。聯邦環保局也要對全部企業機器設備排放情況進行調查核定。對于特定工業企業按現行行業最高排放量發放,發放許可后,在一定時間內可以變更。
德國還規定了嚴格的申報審核批準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排放權取得和交易環節,獲得排放權的企業應繳納開戶費、登記管理費、交易費、罰金。2005年1~11月底,聯邦環保局共收取以上各種費用約796萬歐元。聯邦環保局所征收的費用主要用于管理機構正常業務工作經費和辦公經費,剩余部分可由聯邦政府投資于可再生能源。
2005年1~11月,德國國內排放權拍賣共327起,主要是由于技術進步和擴大生產規模而進行的交易。到目前為止,國與國之間拍賣排放權在歐盟國家還處于起步階段,只有丹麥、匈牙利、立陶宛三國在國與國之間試行過拍賣,所占排放權的比重只有1.5~5%。
完善的環境財稅體系
德國環境財稅政策的實施主要是通過政府投資和改革完善環境稅收和收費政策來實現的。政府投入方面,聯邦政府統一各部門用于環保的預算,其中一部分由聯邦環境部組織實施,并列入環境部預算,其他分散在聯邦各職能部門。2005年列入環境部的預算為7.69億歐元,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促進支助、太陽能熱水器用木材取暖設備購置資助、新技術開發等。但聯邦政府用于與環保相關的支出為74.38億歐元,大致占聯邦總預算的4%。除環境部外,其他部門還有交通部、經濟技術部、農業部、建設部、衛生部、教育部、林業部、經濟合作發展部等。除政府投資外,2005年民間投資大致為78億歐元。
為了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率,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保護氣候與環境,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從1999年起德國實施了生態稅改革。實際上是采取“燃油稅”附加的方式,收取“生態稅”。其主要目標是通過征收生態稅,使化石燃料對氣候和環境所造成的危害的治理成本內部化,即治理費用納入消費者購買化石燃料產品的價格中。并將大部分生態稅收入用于補充職工養老金,使企業養老金費率降低,從而起到降低雇主雇員勞動成本、增加就業的目的。此外,還可以減少石油消耗,降低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生態稅的征收對象是汽油、柴油、天然氣等。不同用途、不同品種采用不同的稅率,平均稅額占油價的12~15%。1999年~2004年的征收額分別為40億、80億、110億、140億、180億歐元。所得收入90%用于補充企業和個人的養老金、10%用于環保措施投入。這一措施實施5年來,企業和個人養老金費率降低了1.7%,二氧化碳排放減少了2~3%,使交通能耗戰后50年一直上升的趨勢得到緩解,并且單位油耗下降了10%。同時也使公共交通客流量上升,緩減了交通壓力。
(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