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泉”之死領導或將擔刑責
時間:2010年7月26日 來源:新華網
大熊貓“泉泉”不幸死亡的消息牽動了每個人的心弦,大家在為“泉泉”不幸離去惋惜之時,又在疑問,一只活潑可愛的大熊貓怎么會被“毒氣”熏倒?誰要為“泉泉”的死來埋單?
記者今晚專門采訪了來自山東豪才律師事務所的王立江律師,王律師告訴記者,“如果經立案偵查,濟南動物園方面真有重大過失,那相關責任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動物園的相關領導將有可能被追究瀆職的刑事責任。”
王律師認為,如果動物園方面,不管是飼養員還是相關的領導,在已知承包人經常性使用優氯凈進行防空洞消毒的情況下,仍未采取相關措施來保護大熊貓的生活環境,以至于造成了接下來的慘劇,那么他們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他認為首當其沖應當問責的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園領導,“熊貓是國家財產,它的價值不可估量。刑法規定瀆職罪的法定刑中,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將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動物園領導有可能被追究瀆職罪并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如果公安機關經調查核實,動物園的相關領導和飼養人員事先并不知道可能發生事故,那就無須追究園領導刑事責任。但是動物園還是要對國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相關責任人應根據園內規章承擔賠償責任,對于直接責任人要給予處分。
今天的發布會上,園方介紹說是防空洞承包人點燃優氯凈,才使得煙霧通過透風口進入熊貓館,直接導致了熊貓死亡的后果。那么承包人是否要對“泉泉”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呢?王律師表示,承包人在此次的事故中基本上沒什么責任,他們在進行自己區域的相關清潔工作,對于造成“泉泉”的死亡結果,他們是無法預測的,屬于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