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喚出臺動物保護法
時間:2010年8月9日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7月22日,濟南動物園從四川臥龍借展的大熊貓泉泉突然死亡,引起社會極大關注。7月26日,濟南動物園公布:泉泉因大量吸入由附近防空洞排出的強烈刺激性氣體導致呼吸衰竭死亡。隨后,在防空洞進行煙熏消毒的楊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拘。
7月29日,國家林業局發布的《進一步規范野生動物觀賞展演行為》的通知稱,將在全國范圍內對野生動物觀賞展演單位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及相關活動,開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頓和監督檢查。其中特別要求停止野生動物與觀眾零距離接觸、虐待性表演、違規經營野生動物產品等不當行為。這意味著,今后像老虎鉆火圈、獅子獻藝等表演節目在馬戲團可能看不到了,與野生動物合影從規范意義上講也將成為過去時。
動物保護再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單單是政府主管部門的通知性文件是否足以規范亟待解決的動物保護問題?傷害動物、尤其是令人發指的虐待動物行為應受到何種懲罰?如何把握保護的限度才能真正實現人與動物的和諧相處?
在對“誰應為泉泉的死負責”的討論,以及對林業局通知的叫好或質疑的輿論中,我們仍需要對這些問題予以關注和思考。
罪名之爭:立法欠缺仍為軟肋
在“泉泉”意外死亡事件中,公安機關對在防空洞進行煙熏消毒導致泉泉死亡的楊某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拘。此定性引起法學專家的異議,中國政法大學何兵教授在博客中撰文認為此事屬于意外事件而非犯罪,并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資格提出質疑。
對于嚴重傷害動物的罪名認定之惑由來已久,早在2002年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硫酸潑熊事件中,對于劉海洋罪名的認定就曾存在“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尋釁滋事罪”等四種意見,法院最終以“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定罪量刑。
從根本上講,引發罪名之爭的主要原因在于動物保護立法的欠缺。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個國家制定了專門的動物福利法,但我國的《動物保護法》尚在起草和征求意見階段,因此在目前的立法體系中,與動物保護相關的條文很少,除《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檢疫法》等幾部單行法外,余者散見于《森林法》、《漁業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其中,《刑法》中與動物直接相關的條文僅有“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個罪名。這直接導致了在對嚴重傷害動物案件中,將動物視同財物或生產經營資料而套用其他罪名或者無罪名可套的狀況。因此,如果不盡早出臺《動物保護法》,盡管國家林業局在通知中明確指出對相關非法行為可以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也仍然在如何處理問題上存在法律障礙。
值得肯定的是,在立法需要慎重論證并須經過法定程序的情況下,此次國家林業局的通知盡管只局限于野生動物觀賞展演行為,不失為動物保護方面的進步,至少將使現實狀況有所緩解。但這種通知性文件的層級和效力范圍仍然有限。據了解,早在2003年,國家林業局、國家工商總局就曾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地野生動物救護繁育中心、野生動物園、動物園和馬戲團,一律停止游客與野生動物個體直接接觸的合影、喂食等活動,停止馬戲團流動性表演,事實證明,其后的實際效果并不如愿。
反虐待動物:觀念轉變勢在必行
不論是劉海洋故意傷熊,還是濟南相關人員過失致熊貓死亡,之所以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層面上,主要原因在于傷害對象的特殊性。但現實中,虐待普通動物的事件比比皆是,除了林業局通知叫停的有組織的“虐待性表演”外,個人虐待動物的行為常有發生,單就“虐貓”而言,除了2005年復旦研究生虐貓事件和2006年女子高跟鞋虐貓事件外,關于公園虐貓、連環虐貓等視頻和新聞從未間斷。對于這些行為,僅僅進行道德批判似乎并不足以減輕公眾的痛恨情緒,也不足以給施虐者以足夠的懲戒,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成為迫切需求。
從世界各國立法情況看,最早的反虐待動物法律是英國的《馬丁法令》,該法令于1822年通過,其使虐待動物本身成為一種犯罪。其他歐洲國家如德國、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等也在19世紀中期相繼制定了反虐待動物的法律,對虐待動物行為進行規制。
據了解,我國《動物保護法(建議稿)》也對此作出規定,如果傷害動物,將視情節處以不同金額罰款,如果虐待動物致死,將負一定的刑事責任。這種立法上的突破值得叫好和期待,但另外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是觀念層面的改變。
從上文提及的罪名套用問題中可以看到,在我國,動物仍處于“沒有生命的物”的地位,即使是《野生動物保護法》也著重強調野生動物的“資源性”,把野生動物和人放在一種從屬關系上。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也決定了人們未能從“對動物擁有絕對支配權”的觀念中擺脫出來。這無疑是隨意支配、虐待動物的觀念性根源。
因此,即使此次國家林業局對于動物虐待性表演的叫停將從源頭上杜絕或至少減少此種表演的發生,未來的《動物保護法》也可能對虐待動物致死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但如對動物地位的觀念不發生根本改變,虐待動物、尤其是商業性虐待動物仍將禁而不止。
雙向保護:讓人與動物和諧相處
國家林業局通知發布后,與小動物合影應否被禁止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有反對聲音認為,“一刀切”式的禁止將切斷人與動物親近的渠道。此種觀點不無道理。但客觀來講,從現實層面看,禁止規定的出發點一方面在于杜絕強迫與動物拍照等不人道行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游人免受動物傷害,因此,盡管有“武斷”之嫌,但在目前對動物商業利用過度和動物傷人狀況頻出的情況下,這種規定應屬無奈和擇優之選。
若從立法上衡量,此種規定涉及到動物保護的范圍和程度問題,法律法規對什么行為應予提倡、什么行為應予禁止應該有合理的界定,比如“活吃猴腦”等殘忍消費為何未見禁止。這也與人們對傷害動物的容忍程度以及對與動物和諧相處的需求有關,對此,我們也應對愛護動物、與動物親近的方式予以重新思考,如果能從根本上平等地看待動物、人道地對待動物,那么人類與動物的和諧相處并不在于我們能否與動物合影或拉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