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為何受保護
時間:2010年8月14日 來源:新京報
前幾年,國內網絡曾流傳過一段“虐貓”視頻。視頻中,一名女士用高跟鞋碾壓小貓,惹得人們義憤填膺,不僅“人肉搜索”出事主,還查出生產、銷售這類虐畜視頻的“供需鏈條”。不過,由于我國缺乏相應立法,此事最終不了了之。
相比之下,早在1999年,美國國會就出臺過一項法律,規定“凡是基于商業目的,故意制作、銷售、持有記錄虐畜內容制品的行為”都是犯罪,最高可判入獄5年。然而,前不久,聯邦最高法院居然在“美國訴斯蒂文斯”一案中,判定這部法律違憲,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得從幾盒“斗狗”錄像帶說起。在美國,盡管許多人有欣賞“斗狗”的嗜好,但據1976年的《動物福利法》,“斗狗”行為在50個州與哥倫比亞特區都被禁止。羅伯特·斯蒂文斯是網店老板,在線銷售各類“斗狗”錄像帶。2005年,斯蒂文斯成為全美第一個因銷售虐畜制品而被起訴者,法官判他入獄37個月。斯蒂文斯不服,遂以相關立法違憲為由提起上訴。
斯蒂文斯的依據,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即“國會不得立法……侵犯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注意了,這里用的是“侵犯”,而非“限制”,也就是說,國會可以立法限制言論自由,但必須確有必要,而且得有明確的、可預期的、能操作的標準。比如,兒童色情制品的傳播,就被法律嚴格禁止。那么,限制傳播虐畜制品,算不算侵犯言論自由?聯邦第三巡回上訴法院的答案是:算。法官們認為,虐畜制品與兒童色情制品根本就是兩回事,立法違憲,斯蒂文斯無罪。
這下輪到政府不依了,又上訴至最高法院,政府律師甚至搬出當年的立法背景。原來,國會當年出臺立法,是因社會上盛行所謂“碾壓錄像帶”。許多人為滿足某種變態心理,喜歡搜羅女性用高跟鞋碾壓動物的視頻,一些不法商販甚至宣稱可按顧客要求,以任何形式虐殺動物,制成影像制品銷售。為此,國會才立法規制這類行為,時任總統克林頓當年簽署這部法案時,也號稱重點打擊的是“通過虐畜吸引追逐性欲者”的行為。
其實,越強調立法背景,政府反而越容易陷入被動。立法者的初衷沒錯,可既然你重點針對的是“通過虐畜吸引追逐性欲者”的行為,就該把話說清楚,否則,就可能殃及其他言論。比如,1999年那部法律把“虐畜”界定為:“故意傷害、致殘、肢解或殺死活體動物的行為。”如此一來,諸如狩獵、動物競技,乃至《動物世界》中獅子捕羚羊的鏡頭,都可能被歸入“虐畜”范疇。本案中,被告人斯蒂文斯就辯稱,購買“斗狗”視頻的人,許多只是為了訓練愛犬,與那些迷戀“碾壓”的變態根本就不是一類人。
大法官們也這么認為。9位大法官以8票對1票,宣布國會立法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主筆的法院意見認為,問題不在于應不應禁止虐待動物,而是政府對打擊對象界定不清,客觀上擴大了打擊范圍,侵犯到了他人的言論自由。比如,在哥倫比亞特區狩獵被禁止,但許多愛好狩獵者,會訂閱這類雜志、音像制品,若嚴格按照這條法律,相關題材的雜志、錄像全都得被查禁。這顯然侵犯了更多人的利益,也與立法原意不符。
當然,羅伯茨并沒把話說死。他指出,如果國會未來修改立法時,能把打擊范圍限定在“碾壓虐畜”類制品,或其他更極端的虐畜行為制品,或許可以通過司法審查。這也充分證明一個道理,當限制某種言論時,好的出發點固然重要,但明確的限制標準更重要,沒標準,要么意味著全盤禁止,要么相當于沒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