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問題的解決,首先是國家管理體制的改變,應該徹底打破過去的部門和地域條塊分割的管理,建立起流域管理、集中管理的體制
當下的中國,各種環境污染事件頻頻曝光,不斷見諸媒體。但白洋淀污染事件仍然令人震驚,其中暴露出來的深層次體制與制度問題更是值得反思。
白洋淀污染的根本原因是管理體制問題,也就是我們通常講的“九龍治水”現狀并沒有得到根本性改變:條塊分割,地域分割;政出多門,重復管理;各部門都對水有一定的管理權限,但相互之間缺乏協調和銜接的機制。實際上是有權無責,有利益時相互爭奪,有責任時相互推諉。這其實是一種嚴重違背水的自然屬性的管理體制,不僅效率低下,而且無助于水體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
中國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就出臺了《水污染防治法》,確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區域管理模式。但是,從20世紀80代至今,中國出現了淮河全流域污染、滇池污染等眾多流域湖泊的污染事件。這些事件以沉重的代價揭示,水污染控制的區域管理體制因不符合水的生態規律,其管理效率與效能是難以實現法律設定的目標的。區域管理無法解決流域的上下游、左右岸、岸上與水體等各種利益的協調問題,最終會使下游成為直接納污場。
白洋淀污染是多年的積累造成的后果。作為一個匯水區域,白洋淀污染與上游、與方方面面的開發利用以及排污都是有關系的。造成今天的局面絕非一日之寒,是歷史的欠債。解決這個問題,僅通過對幾個官員的行政免職(問責)并不能起到作用,至少作用是有限的。
水問題的解決,首先是國家管理體制的改變,應該徹底打破過去的部門和地域條塊分割的管理,建立起流域管理、集中管理的體制。這也是國際上的成功經驗,許多國家在水問題上都走過了分散管理——公權力激烈競爭——公共利益受損的彎路,在付出慘重的代價后,選擇了流域管理和集中管理的模式。現在有不少國家正在進行的水法改革,也是朝著流域控制的方向發展,將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態安全保護等納入一體化軌道。
中國很早就成立了流域機構,但它的性質是作為水利部派出的一個科技咨詢機構,基本上沒有行政管理權,行政功能很弱。直到國家制定《防洪法》,以及2002年修訂《水法》,才對流域機構的行政權做出了一些規定。《水法》規定了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并重的體制,賦予了流域機構八個方面的權力,但是具體操作還有一定的問題。最近一次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也對流域污染控制問題做出了一些規定;但總體看,只能說注意到了流域層次的問題,離真正設立流域控制體制與制度體系還有很大的距離。
要解決水污染,環保部門的嚴格執法也非常關鍵。如果能夠將《水污染防治法》已經規定的各項制度真正執行到位,一些污染是可以得到控制的。
但現在問題是環保部門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的環保部門非常為難,環保局長也特別難當。因為要嚴格執法,有些工廠就得關掉,地方經濟的發展就會受到影響,環保局長就會受到不圍繞中心工作、沒有“大局”意識的指責,甚至連局長的位置也坐不住。
因此,不僅要改革對地方政府政績的考核指標體系,還必須改革環境保護系統的管理體制,實行至上而下的垂直管理。環保執法,必然會和地方經濟發展發生沖突,在這個問題上地方利益與公共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必須讓環保部門與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距離,具有相對獨立性。
還有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是水權。水具有多種功能,可以分為生活水、生產水、生態水;各類水中又都有多種用途,如生產水就包括農業、工業、交通、發電等等。在各種用途中,有些又是有沖突的。這就需要通過物權立法的形式,確定主體對于水的各種權利,并且將各種用水順序確定下來,對與用水有關的權利邊界進行劃定。在我國,《水法》已經宣告了一切水資源歸國家所有,確立了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為在我國建立水權制度奠定了基礎,但離水權制度的健全還有很大距離。
沒有水權制度,就很難解決水污染治理的市場化問題。現在我們國家所有的污水處理廠都是虧損的,原因在于污水處理完全采取財政負擔方式,并未引入市場機制。對于企業來說,自己建污水處理站(廠)肯定只有投入沒有產出,它不愿意,而且有可能重復建設,效率很低。建立集中處理廠成本可以降低,政府也有責任建設,但污水處理廠的運行費用是需要由污染者負擔的,這樣就必須要引入市場機制,確立合理的水價,將污水處理費用攤入水費、還要對污水處理廠進行市場化經營。但現在這些都遠遠沒有達到,市場機制的缺乏,對于水的合理利用及污染控制,都會帶來負面影響。
在國外,環保產業十分發達,污水處理廠也能盈利。他們對水首先實行清、污分流,實行中水循環,有些水經過簡單處理就可以用,由使用人以低價向污水處理廠購買。比如洗車場就不需要最清潔的水;還有雨水不需要處理,通過管道簡單集中一下就可以再利用,不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
但做到這一點是需要條件的,如城市的管網建設必須要達到清污分流,生活污水、工業污水、一般的雨水的排放必須分開,否則,水的循環使用難以實現。這也說明,整個水污染治理和水資源保護是一個綜合性的生態工程,不是一個企業、某一方面可以單獨解決的。
從國際經驗看,一條河流從污染治理到基本恢復生態功能,至少需要50年。像白洋淀這樣的水域,長期接納污水,已經完全失去了自凈功能。且不說現在治理的可能性尚需要技術專家論證,即使在技術上有治理的方案,要完成治理,不僅是時間上不能指望一朝一夕,而且其投入是污染者所獲得的利益的成百上千倍亦不足為奇。“污染容易治理難”的規律不可逾越,教訓是非常深刻的。
亡羊補牢,時不我待。否則,很難避免白洋淀的悲劇再現。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武漢大學環境法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副會長
(來源:《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