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日前公布的環境保護“十五”計劃完成情況顯示,過去5年中,我國在水污染、大氣污染兩項防治工作幾乎交了白卷:水污染關鍵指標COD,其排放總量超過了既定目標;大氣污染最重要因子二氧化硫,其排放總量不但未能削減,反而比2000年增加了約27%。
在習慣于“各項任務超額完成”的政績總結中,環保總局這樣公開承認“環保‘十五’計劃的實施效果并不很理想,部分控制目標未能實現”,需要的不僅是勇氣,而且是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是世界性的難題。客觀上來說,在各地經濟迅猛發展而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在一些地區仍占主導地位的背景下,水污染、大氣污染惡化的局勢能得到初步遏制,就堪稱奇跡。
經過不懈的努力,治理目標仍未能實現,不能一味地找屁股打板子,有的時候還得看看那些既定的目標本身是否科學、可行,否則就是強人所難甚至是緣木求魚。據筆者所知,在階段性的環境治理中,我們不乏“拍腦袋”一廂情愿的教訓。比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1996年就提出“2000年太湖水變清”。在基本數據都沒有摸清楚的情況下,有關部門就圍繞這樣的總目標“反推”并向各地下達每年的“治理目標”,導致 “九五”、“十五”太湖治理目標屢屢落空。
從目前的污染防治機制看,治理目標落空很難說全是環保部門的責任。從大處說,類似“九龍治水”這樣的污染防治格局依然存在,部門之間相互扯皮的事情不少。就環保部門本身看,各地的環保執法、監督也有不少“難言之隱”。
按照現行的法規,所有項目立項必須事先通過環保部門的環境評價,招商引資、政績考核都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從程序設置上,所有新上的污染項目都將在“環評”環節被封殺,要不就必須配套相應的治理措施;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環保部門可以依法處罰甚至通過法律程序關閉企業,要是出現嚴重污染事故還將追究黨政“一把手”的責任。但實際是,一些地方高能耗、高物耗、污染重的項目沒有少上,“十五”期間,二氧化硫排放不減反增,罪魁禍首就是各地盲目上馬的大小火電項目并未實現“達標排放”。
從制度設置上看,這些應當追究環保部門“行政不作為”。但從現行的行政體制來說,又很難把責任怪罪環保部門,因為環保局只是政府的一個部門,官員由當地政府任命、人員由地方財政供養,在處理一些“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這樣的兩難問題時,環保局很難有最終的裁決權。
在“十五”環保目標沒有全面實現、公眾對環境問題仍有怨言的背景下,筆者替環保局說這些公道話,不是為環保部門開脫責任,更不是鼓勵環保部門在困難面前不作為,而是希望各級政府在強調經濟發展的同時,理解并尊重環保部門科學治污、依法辦事。
《華東新聞》 (2006-04-17 第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