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計委、經委(經貿委)、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地方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促進合理利用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 資源綜合利用目錄( 2003 年修訂)〉的通知》(發改環資 [2004]73 號,下簡稱“ 73 號文 ” ), 現 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 、依據“ 73 號文”精神: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的管理,落實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防止騙取稅收優惠。因此我市要加強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工作,繼續按《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國經貿資源 [1998]716 號)文件執行,牽頭單位為市發改委。 2 、初審部門要嚴格把關,按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規定的范圍認定;認定企業必須符合當前國家和北京市的產業政策,產品必須達標。 3 、為簡化認定程序,特委托 北京市人民政府資源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辦公室設在北京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協會)。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主題詞: 資源綜合利用 目錄 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04 年 3 月 23 日 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