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夏暢游珠江的目標下,保衛珠江的號角正吹得分外響亮。廣東省環保部門的“綠劍行動”,直指非法排污企業,并在上周曝光了7家違規企業名單,更向其中兩家開出了高達20萬元的罰單。數日過去了,部分被罰企業仍然如故,甚至有企業說,要讓我不排污,只能把我關掉。(《南方都市報》4月25日)
污染——罰款——再污染——再罰款,在這套邏輯混亂的循環鏈條中,你已經無法辨別,究竟是污染引發的罰款威力不夠,還是“罰款主義”成為污染橫行的間接誘因?
不獨是廣東,全國許多地區,都陷入類似“治污靠罰款,罰款不治污”的環保怪圈中。也不僅僅是環保領域,在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一系列公共領域,相似的“非重罰不能解決問題”的思維,非常普遍。
經濟學上著名的“公地悲劇”,已經被闡釋得過多過濫。污染似乎是由公地無產權導致的后果,其實細究起來,公地本身是有產權的,只不過這產權被耗散在“全民所有”的使用權虛置中。民眾將公共環境的產權轉移給了政府,由政府來行使對環境的監護權力。
與其他國家普遍采取的“庇古稅”不同,目前我們對破壞環境現象的懲罰,更多停留在行政罰款層面。經濟學家早已指出,僅僅把經濟發展引起的環境退化,當作一種特殊的福利經濟問題,責令生產者償付損害環境的費用;或者把環境當作一種商品,同任何其他商品一樣,消費者應該付出代價,都沒有真正抓住環境問題的本質。為了防止污染,環保部門通常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征收資源稅、排污收費、事故性排污罰款、實行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獎勵、提供優惠貸款等等,遏止排污者“以一己之利污天下”沖動的行政罰款,恰恰是其中效果最差的一種。
由于行政罰款相較于“庇古稅”,具有更多彈性和人為操作空間,容易產生有令不行、執法松懈乃至權力尋租現象。同一性質的排污行為,可能面臨不同程度的行政罰款;同一范圍內的肇事者,可能因為執法人員力未所逮,出現有人落網、有人安然的現象。
對于排污者的行政罰款,看上去是要懲罰排污者引導其向善,其實卻起到了“導惡”作用——排污者的罪惡感消失了:因為“我”已經為自己的污染行為付出了成本,所以“我”大可不必自責。為了彌補被重罰帶來的損失,排污者會變本加厲地排污,于是就出現了上述“交完罰款后加緊排污”現象。
行政罰款補償社會損失的邊際效應在實際中是遞減的。如果環保部門的目標定為基本杜絕排污,則罰款效率應接近于100%,即所有排污者都會無一例外地受到懲罰,即每次排污行為都被火眼金睛的執法者當場抓獲。顯然,環保部門要實現以上目標,需要無窮多的人力、物力資源,這是不可能完成的夢想。隨著環保部門在泛濫的排污行為前的手忙腳亂,罰款的有效性是日益遞減的。
經濟學家列維特曾指出,許多讓人們自以為是的“常識”,可能并不是真正的答案?!傲P款主義”并不能消除排污,只會誘導污染橫行,這是亟需回歸的常識。
中國青年報 畢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