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正式生效的《京都議定書》中明確規定:從2008到2012年,所有工業發達國家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6種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降低5.2%。具體到各發達國家,減排目標分別是:歐盟減少8%,美國減少7%,日本減少6%。如果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不履行承諾,將面臨嚴厲處罰。
在此背景下,溫室氣體排放配額交易出現購銷兩旺的局面。目前,歐盟在這方面的市場需求巨大。2004年9月,僅歐盟國家二氧化碳配額成交量就超過100萬噸,幾乎是2003年的兩倍。歐盟對本地區內能源消耗密集型行業實行排放配額制,凡是超過配額的企業只能購買其他企業富余的配額。歐盟希望這種強制性措施能夠促使能源消耗大戶通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或是引入新技術來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當然,配額的實施對電力、鋼鐵、水泥、造紙等行業的制約極大,這些企業往往要通過購買額外的配額來彌補不足。
根據《京都議定書》的有關規定,發達國家每幫助發展中國家減少1噸二氧化碳的排放,就可獲等量的排放權。這種合作機制被稱為“清潔發展機制”。據世界銀行估算,2008年至2012年,二氧化碳排放配額作為新興的市場寵兒,全球每年的需求量達到7億至13億噸,由此形成了一個年交易額高達140億―650億美元的國際溫室氣體排放配額的貿易市場。
“清潔發展機制”使合作雙方達到了共贏。在《京都議定書》生效之后加拿大、日本、歐盟等發達國家企業通過市場途徑,向發展中國家的有關項目進行投資,使該項目原本可能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減少排放的這部分二氧化碳經過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認證之后,可以用來滿足自身的超額排放或者像商品一樣出售給其他配額不足的企業。據報道,日本三菱商事向歐盟和加拿大企業銷售的300萬噸溫室氣體排放權,就是該公司在中國山東與新日本制鐵聯手開展氟利昂處理業務而取得排放權中的一部分。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目的是保護環境,推動可持續發展。無論哪個國家減排,都會對氣候產生積極的影響。發達國家減排成本遠遠高于發展中國家,而一般來講,從國外購買溫室氣體排放配額比花費大量資金改進工業技術減排合算得多。因此,他們更愿意把資金和技術投入到發展中國家,間接獲得配額。
《人民日報》 (2006-05-10 第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