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際愛護動物基金會介紹,動物福利立法最早可追溯到1822年英國的《反對虐待以及不恰當對待牛的行為》法案。隨后,動物福利立法在世界各國發展起來。其中,歐美大部分國家有關防止虐待動物法的立法在19世紀就基本完成了。
英國現行的動物保護法是1911年通過的。
二戰后,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在原有基礎上,又陸續制定了更為詳細的動物保護法和相關管理條例。如瑞典1997年制定了強制執行的《牲畜權利法》,規定不能用過于擁擠和狹小的籠舍養雞,在夏季必須把牛放出去吃草,豬要有稻草鋪以便休息。
在國內法之外,還有一些國際性動物保護公約,如上世紀70年代通過的《保護農畜歐洲公約》、《保護屠宰用動物歐洲公約》等。
2003年,歐盟頒布了一個法令,要求農民必須在豬圈給小豬“始終”提供“足夠的東西以保證小豬能夠玩?;蛴螒?,如麥秸、木頭、鋸末等”。英國政府據此宣布,給農民90天時間準備好這些東西,否則,將被施以1000英鎊罰款,重則要被監禁3個月。
目前,亞洲的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泰國、菲律賓、日本等國,以及我國的香港和臺灣都已完成了動物福利立法。
香港早在上世紀30年代制定了防止虐待動物規例,以后逐年制定動物保護法規。臺灣地區在1998年制定較完善的動物保護法,增加動物福利,防止對動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