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碩士生虐殺20余小貓, 持剪刀將貓眼捅成血洞。 ( 據12月6日《新聞晨報》報道)
地球人都知道,作為弱勢群體的動物應該承載人類賦予的愛戴和慈善,可是,這位研究生卻如此心狠手毒,將自己的快感建立在動物的慘叫聲和悲傷中,可見,在他的思想深處,那種與生俱來的善良基因和純樸本性已經被急功近利的殘忍和邪惡取代了。
動物作為人們的生活伴侶,應該得到愛戴,可是,這種“應該愛戴”只是口頭相傳的社會規則和道德準則。換言之,這是人們日常行為的一種個人習慣和愛好。這讓想到了清華大學劉海洋的硫酸潑熊事件,劉海洋雖然受到了人們的一致聲討,最后法院判定還是“犯有故意損壞財物罪,但是免予刑事處罰”,在個人尊嚴上,這個判決還是將動物的需要放在了低于人類的位置,將動物當作了人類的精神附屬物,更沒有給予動物平起平坐的法制尊嚴和動物福利。在缺乏法制約束和強力制裁的情況下,要想喚醒人們善待動物的人性之美,盡管社會道德約束會有社會效果,在個別人身上,在特殊情況下,因為缺乏強力制裁和法制威懾,還是會發生極端虐待動物事件,因為這種處罰充其量就是一種道德譴責,違規成本低,處罰力度小,才造成虐待動物的事情屢次發生。“以謀利為目的濫捕珍稀動物、以贏利為目的殘忍出售珍稀動物、以強身補身為目的點殺珍稀動物,”這些惡性雖然引起了社會公憤,卻沒有受到應有懲罰。
據報道,歐洲為了保護動物福利,早在19世紀初,他們已經通過了動物福利法案,現在已經形成健全法律體系。目前,全球已有100多個國家為動物福利立法。國際社會也倡導動物應享有的五大自由:不受饑渴的自由;生活舒適的自由;不受痛苦傷害和疾病的自由;生活無恐懼和悲傷感的自由;表達天性的自由。因此,2003年7月,路甬祥、洪德元等22位中科院院士聯名建議制定《野生生物保護法》,希望盡快制定一部涵蓋內容比《野生動物保護法》更廣的《野生生物保護法》,明確野生動物的法律定義,在人類的生活空間,為動物們留下必要的“法制保護”,杜絕此類虐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