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公眾參與環境保護辦法》分為六大部分,除第一章總則和第六章附則之外,其他內容分別圍繞環境信息的公開與獲知、公眾意見的征求與表達、公眾監督與補救和法律責任四大方面展開。 據悉,公眾參與公共行政事務被以專門法規的形式予以明確,這在中國立法史上還是首次。 立法焦點一 無直接利益也可參與聽證 《公眾參與環境保護辦法》草案規定,凡是影響到公眾權益的環境項目,在環境主管部門作出決策和行政規定之前,都要吸收公眾參與。立法框架中一個頗為引人注目的內容是關于環境保護聽證,此規定與此前有關規定相比,聽證申請人和聽證的適用范圍,均予以擴大,不再限于以前的“直接利益關系者”。 ■專家說法 “辦法消除了聽證盲區” 關于對環保聽證的規定,許可祝說,我國此前頒布的《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已有相應內容。但是該辦法中聽證的申請主體范圍和涉及聽證的程序適用范圍均過窄,只有“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時,才適用于聽證程序。 許可祝指出,其中的“直接”二字,將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主體,比如關注相關環保事件的環保組織,排除在聽證申請范圍之外,這非常不利于環保。此外,對于何為“重大利益關系”,現有規定也未予明確。《辦法》擴大聽證適用范圍后,就消除了聽證“盲區”。 立法焦點二 公眾可依此起訴環保部門 框架草案中專門有一章是有關公眾監督與補救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公眾有參與的權利,政府有信息公開的義務,如果企業和環保部門不作為或者失察,公眾可以通過監督或者訴訟或其他的救濟程序,對行政決定和行為提出異議。 ■專家說法 “環保部門也套上了箍” 許可祝說,在現實操作中,公眾對不滿意的事情習慣使用一個“告”字,他們能否去告,通過什么渠道去告,這些內容都會以具體條款的形式納入《辦法》起草中。 許可祝說,實際上,我國現有的《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規,在“法律責任”部分大都缺少公眾參與的補救條款。比如,對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公眾依法申請聽證而被拒絕等情形,均無明確的應對規定。 許可祝認為,“救濟”本身也包含另外一層概念。在環保事件中,地方環保部門如果未能做好公眾參與,那么公眾可以求助國家環保總局出面解決,“如果環保部門最終的解決方式也未能讓人滿意,那么這部《辦法》也可以作為公眾起訴環保部門的法律依據之一。” 由此,許可祝認為,立法本身更多地是對環保部門的全新挑戰。“這項法規無疑將為公眾參與環保打開一扇門,但同時也是給環保部門加上了一道自我約束和修正的箍。” 立法焦點三 新聞背后 借宋丹丹春晚小品 說公眾參與重要性 據透露,環保總局決定對公眾參與環保進行立法,與圓明園鋪膜工程等重大環保事件所引發的民意不無關聯。 “我想借宋丹丹小品里的話,現在國家對環保領域公眾參與的要求,不是十分明確,而是相當明確。”在此前舉行的立法啟動專家研討會上,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說,“有100個理由說明中國需要公眾參與環保。” 別濤以松花江污染事件為例說,就環境而言,“公眾參與不足讓我們付出了代價。” 公眾權益確定為三個方面 據悉,《辦法》注重了公眾參與的程序,凡是拒絕公眾參與或者有違程序規定的情況,將屬于違法。 目前,立法小組已將公眾的環保權益設定為三個方面:環境信息的知情權、環保決策的參與權、公眾參與的監督和救濟。這三個環節從程序上互相關聯,并將具有非常強的可操作性。比如信息公開的具體范圍、時限及方式等,都將作出詳細規定。這些規定,都是現行法規層面上所欠缺的。 ■專家說法 “要吃好果需有人搭橋” 同為立法小組負責人的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主任王燦發指出,現有的環保立法,最大缺點就是重實體、輕程序,其實沒有程序就等于沒有規定。“你只告訴我有個果子好吃,但我夠不著,你不搭橋我就吃不上。這時候程序就是那座橋。” 立法焦點四 民間環保組織有望發力 這項法規,從一開始就體現了公眾參與的特性――立法的草案起草由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這一非官方機構來承擔。而環保,也被認為是普通人接近和參與公共行政事務較為近捷的入口。據了解,“自然之友”等多家民間環保組織參與了立法研討和論證。另據透露,《辦法》草案也考慮增加涉及有關促進民間環保機構參與環保的條款。 ■專家說法 “民間組織可減政府壓力” 許可祝對民間組織的作用十分看好,她說:“我們的設想是,環保部門可以把一部分工作,比如社會調查等,委托給民間組織去做,這樣既可緩解環保部門的工作壓力,又可以促進民間組織的發展。” 《京華時報》 (2006-05-16 第00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