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明確,為了加強對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制定本條例。
《條例》規定,禁止進口或者出口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況,需要進口或者出口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批準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并有重要價值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條例》明確,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在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指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的口岸進行。
《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報》 (2006-05-19 第01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