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農民吳立紅因涉嫌以環保名義敲詐企業錢財被宜興警方逮捕,之前他曾致力環境污染舉報十余年。宜興市公安局政治處工作人員說,“具體案情,沒有省公安廳批準,不能透露。”目前案件仍在偵查中。(據5月24日《新京報》報道)
江蘇農民吳立紅一案是當前最受媒體及公眾關注的一樁案件,這又和吳立紅的特殊身份及特殊經歷是分不開的。
首先,吳立紅是一位致力于民間環保的公眾人物。這位民間環保知名人士,從1990年代初開始就不斷的舉報環境污染問題。十余年來,他先后舉報2000多家非法排污企業。06年,有污染問題的宜興市被評為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吳立紅為此還提起行政訴訟,呼吁撤銷《關于授予宜興市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稱號的決定》``````因為此,吳立紅獲得“中國民間環保優秀人物”稱號,曾被中央電視臺、《南方周末>等權威媒體關注及報道,產生了不小的社會影響力,獲央視“感動中國”人物評選提名。也為此,他也遭受到過各種力量打的擊報復傷害。
從這些內容而看,
公眾“知情權”的基本含義是:公民有權知道他應該知道的事情,國家應最大限度地確認和保障公民知悉、獲取信息的權利。而“社會知情權”是“公眾知情權”的一個重要組成,即公民有權知道社會所發生的,他所感興趣的問題和情況,有權了解社會的發展和變化。回到吳立紅一案,公眾自然有權利知道這一位多年來致力于環保事業、并曾因此屢遭各種力量打擊報復傷害的的環保公共人物的涉案經歷。這即是保障公眾知青權的需要,也上一種必要的輿論監督,以避免義務的致力于公共服務領域的公民遭受到非法侵害的傷害。
與刑事執法有關的案件,由于公開后會影響犯罪偵查、公訴、審判與執行刑罰,或者影響被告人公開受審判權利的信息,治安部門可以不對外公布具體案情。但農民吳立紅一案中,當地公安部門既然已經控制住了涉案人,又稱經過半年的充分調查,證據充分。宜興市公安局局長不是對當地媒體曾說道“吳立紅敲詐、勒索案,警方掌握鐵證據。”在證據確鑿的前提之下,吳立紅又已經被檢察機關指控。那么當地警方為何還以“沒有省公安廳批準``````”為由拒絕披露相關具體案情?事實上,這種“未經上級批準,不得披露”的推搪借口我們已屢見不鮮了。而在特殊公共人物涉案世間上漠視公眾知情權有可能引起的后果是,那些各種事實的真相、流言、質疑,甚至還可能包括各種居心不良、惡意造謠的聲音在媒體及網絡飛速傳播著,產生不可忽視的消極社會影響。最后相關部門又往往頂受不住這種壓力,不得不花更多的精力來辟謠。這不是一個講究法治程序的社會應該出現的正常現象。
無論如何,政府機構都應該積極承擔向公眾提供他們關注的特殊信息內容的義務,以保障公眾的知青權。這是法治社會一種必然的發展趨勢。而只有盡快在法律程序上予之確定,才能避免再一次讓政府機構以這種推搪來漠視公眾的知青權,以及逃避必要的輿論監督。
真正的農民告訴你真實的太湖衛士
最近一篇以《環保衛士究竟做了啥》”為題的文章在網上出現,對個別特殊的村民進行了所謂的采訪。筆者就此到吳立紅的家鄉也進行了一翻走訪。www.findart.com.cn
漕橋河的水烏黑依舊,腥臭依舊。
《做了啥》一文采訪的對象為杭某、陶某、沈某,根據網絡的其他文章分析可知(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
關于杭玉娟說的“吳立紅被抓是遲早的事”的觀點我問到當地一個農民,
就杭玉娟說的其他情況,該村民告訴筆者,”吳立紅跑環保還是做到不少業務的,當時對工人還特別大方,那時只要他的業務工人都很幫他上心。但自從搞上環保這個事,就開始不務正業了,業務不去跑,一天到晚去收集什么污染證據,有人講他到化工廠去敲詐的,瞎說說的,他不去人家廠里怎么知道人家做什么產品,怎么排污啊?后來吳立紅要裝修一下房子,主要是說,那幾年他家里人來人往,記者來的也多,想弄弄干凈,為這事他老婆同他不知道吵了多少次,主要是他老婆說,家里沒有經濟來源了,以前那點錢還要小孩讀書的,但吳說不要急,你看現在國家已經開始重視了,零點行動啊什么的活動一個接一個,還有太湖治理的規劃也有了,馬上沒有污染了我就出去跑業務,放心,一家人總是養的起的,唉,你看這么幾年了,現在倒好,就是辛苦他老婆女兒了;他老婆一直在小廠里打工,原來也在一家化工廠,吳嫌化工有污染,還怕有閑話,不讓她去,也吵了不知道幾次,害的他老婆還要出去打短工,出事前還在私人茶場采茶葉,又不熟練,二十來塊錢一天,還要天蒙蒙亮起,太陽落山歸家,作孽啊!www.findart.com.cn
關于吳家裝修的情況一個農民這么說,“他家裝修也就是吊個頂,白個墻,沒有什么貴東西,弄干凈點就是了,他家門口那對小石獅子,就半人高,是萬石橋一個同他志同道合做石材的朋友送的,成本價也就值百八十塊吧。按他從前跑業務的大方勁,真有錢他是不會想呆在這個毒地方的,早就象人家一樣都是到外面買商品房了。這一次警察突然把他家操了,總共搜出來一萬元錢,還是準備去北京告狀的路費,就是告國家環保總局給宜興污染模范城市的事,我估計這個錢還是借的。”另一個農民接著開玩笑說,“聽鎮里某某講吳立紅敲詐了幾十幾百萬,錢哪里去了呢?不會是宜興的警察局長提前打電話通知讓把財產轉移了吧
就陶姓村民所說的話,一農民說,”他不要在這里講風涼話,他是不是也要吳立紅舉報他才覺得公平呢?他就有家小化工廠,
關于吳立紅群眾關系的話,一農民說,“說吳立紅從不和村上人說話,那就要看誰了,和那些毒廠老板的女婿丈人等等,吳是從不和他們多羅嗦,可能是這些當官的多次招安收買沒有得手就有點失落了吧!那天警察來抓吳立紅,不知道有多少人看見的,幾十個警察把吳家的頂棚掀了,吳是在群眾的保護下被強行抓走的,如果吳家是狗窩,陶家不知道是什么窩了,他還有點口德沒有呢?
“環保衛士”是自封的還是實際獲得的,一了解吳的農民,告訴筆者,“確實沒有哪個政府機構來頒發過這樣的一個稱號的牌牌,就象我們以前說了好幾年的毛主席是我們大海航行的舵手,但我想不可能政府也發個這樣的牌牌吧?立紅家里的這些獎杯和牌匾我都見過,有好幾個,
實際上對于這樣睜眼說的瞎話,讀者可以查一下,特別是網友一搜便知了,有些牌匾稱號還是在神圣的人民大會堂頒發的!不過有一個事實倒是:江蘇省和宜興地方政府確實從未向吳立紅頒發任何一個榮譽,相反他們對吳可能獲得一些榮譽緊張至極,甚至組織人力物力財力千方百計阻止吳立紅獲得一些榮譽,比如2005年度CCTV感動中國人物,吳被提名后個別人非常緊張,立即上下跑動,混淆視聽,制造爭議,直到現在這一招仍在使用,還有愈演愈烈之勢!上文就是這個的代表。www.findart.com.cn
吳立紅反映的問題實不實,
“吳立紅不向環保部門反映問題”,一位一直支持吳的農民說,“先問一下反映過嗎?環保部門是怎么處理的?查實一件是在什么情況下查實的呢?是不是央視暴光了的呢?環保局的工作好壞不能光就是看報表、聽匯報、吃海鮮,關鍵是請考核人員七八月到太湖邊走走就好了,還不用帶儀器,帶個鼻子就好!”www.findart.com.cn
還有那么一位知情人,筆者不知道知的是什么情,
《信訪條例》我們是需要遵守,一般不得越級上訪,可是太湖的環保問題就是不一般啊,你們以為吳的舉報不符合法律規定,那么地方政府欺上瞞下的做法符合法律哪一條呢?你們說了十幾年的太湖治理大有成效,年年都有成績,但為什么太湖早就藍藻爆發了不預警呢?為什么還讓百十萬市民喝臭水呢?又是什么在臭水前一個月(那時已經藍藻爆發了)讓環保總局還充分肯定太湖治理成效呢?筆者猜想象象現在這樣很多地方政府的不作為做法,即使實行十極審核決定制,情況也不會有什么改變。越級上訪的確不符合一般做法,但是不是可以把每一個敢于越級上訪的群眾抓起來呢?其實沒有幾個人是吃飽了撐著的刁民,上北京難道不要路費?多數是實際的矛盾的不到解決的,中央正是看到了這樣一些實質問題,才有了設立中央信訪機構的必要,就是要消解社會矛盾,讓嚴重的社會矛盾得以發現和解決,構建真正的和諧社會。
02年陷害吳立紅的事件,可以說和這次抓吳如出一轍。02年因為宜興萬石化工企業偷排污水,導致發生當地上千畝水稻死秧的事件,群眾在當地政府處理拖沓失當的情況下一時群情激憤,采取堵路等行為要求政府及時合理的解決,因為吳立紅一直從事環保事業,在宜興具有很高知名度,當地群眾聯系到吳,吳為此也向有關媒體做了反映,事實上并未實質參與過激行動,此時吳立紅早已是地方政府個別當政者的眼中釘了,不問青紅皂白,把吳抓起來再說,根據事后各方面的了解,警方事實上也不認為吳有什么問題,甚至沒有進行什么像樣的審訊,各方面還予以了優待,實際上就是地方政府個別人希望給吳一個教訓,警告吳不要再一意孤行了。拘留后,查無實據,于是以拘留15天后放了了事。至于所謂美國衛星,真是可笑,一個一心環保農民沒有必要知道也根本不可能知道,如果真如此,吳還能到現在?早就按間諜罪或者擾亂社會治安的罪名論處了!實際上當地個別當政者從沒有放過解決吳的機會,威逼利誘,一直暗中妄圖尋找吳犯罪的證據,希望以用合法手段達到目的,但一無所獲,前幾年是暗暗的查,今年年后,警方開始地毯式的清查,各企業一個一個的問,他們認為是人肯定有問題可以查,于是在吳準備上京狀告國家環保總局授予宜興”國家環保模范城市”稱號前將其抓捕,但抓了,并沒有查到有企業被敲咋,特別是化工廠,那么沒有原告了,怎么辦只有政府自己上了,整成個公訴,什么意思?是不是等于說就是地方政府和吳立紅有仇呢,公訴書上共有兩項罪名,一個是敲詐某企業一萬五,其實是業務費問題,不存在什么敲詐,另一個是以舉報為名敲詐周鐵鎮政府4萬,起訴書說周鐵鎮黨委會研究決定分三次支付共4萬,呵呵,如果可以成立我估計先要讓每個周鐵鎮黨委成員打個弱智證明!明顯的陷害啊!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