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鉻渣案終立案公益訴訟破局
2011年10月28日
律師遭圍搶,臨時改原告,云南鉻渣案終立案
草根NGO發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在云南曲靖首次立案,困局終破,但依然步履維艱
生吃臭蟲來緩解病痛的王建有,因患肺于近日去世。他所在的云南省陸良縣興隆村被稱為“癌癥村”。他決不會想到,在他身后,將會有一場特殊訴訟,原告既不是因癌癥失去親人的村民,也不是被鉻渣毒死牛羊的鄰里,更不是以南盤江、珠江為飲水源的沿江居民,而是和污染企業“無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之友”和重慶市綠色志愿者聯合會(以下簡稱“重慶綠聯”)。
被告就是因鉻渣污染而被媒體持續曝光的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和其關聯企業云南省陸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
這起訴訟于2011年10月19日在云南曲靖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司法界、公益界人士認為,這是草根NGO第一次獲得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具有“里程碑式”意義。因為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條件必須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該規定,曾使很多環境公益訴訟案被拒于法院門外。
雖我國非屬判例法國家,但曲靖中院的舉動無疑對全國具有相當的示范效應。更令各界振奮的是,2011年10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賦予有關機關和社會團體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
公益訴訟,風起云涌
早在2011年8月份,當武漢律師曾祥斌看到媒體曝光“陸良化工”鉻渣污染事件時,就想到用環境公益訴訟的手段追究肇事者法律責任。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由法人、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在我國尚無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但最近幾年來,隨著貴陽、昆明、無錫等地法院成立了環保法庭,所在各省也都先后出臺了辦理環境公益訴訟的文件,規定社會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曾祥斌對環境公益訴訟頗為熟稔,他是自然之友武漢小組組長。他將想法告知北京總部,很快被采納。隨后,自然之友三次組織律師赴曲靖調查取證。而在他們之前,綠色和平、重慶綠聯都已趕赴現場。
近年來,在很多重大環境公共事件中,環保組織越來越頻繁而迅速地介入。就在2011年8月9日,渤海灣溢油事件持續近三個月后,北京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賈方義就以個人名義向海南省高院、天津和青島海事法院同時提出對康菲石油和中海油的環境公益訴訟。
賈方義稱,在提起訴訟之前,北京很多律師曾商討追究溢油事件責任方的對策。由此觀之,律師界和公益界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最為積極的力量。
經過三次現場取證,并遭圍搶后,2011年9月27日,曾祥斌等人到曲靖市中院遞交訴狀,在這份訴狀中,自然之友和重慶綠聯作為共同原告,曲靖市環保局被列為第三人。
“為何將曲靖市環保局列為第三方?是因為公共利益的賠償,不能支付給原告,只能建立生態基金,由環保局代管,用于環境修復。”曾說。
立案難,和稀泥
當2011年10月19日下午,自然之友總干事李波等人拿到案件受理通知單時,一顆不安的心方才落下。因為在此之前,全國尚無一起由草根NGO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獲得立案。
在此之前的數年間,雖多地規定社會組織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但在以往的案例中,獲得立案的都是由有關機關、檢察院和半官方環保組織提起的。
貴陽清鎮市自2007年11月份成立環保法庭以來,共受理5件環境公益訴訟,除2011年9月剛剛立案的1件外,其它4件都已審結。5起案件中,2起由檢察院和有關機關提起訴訟,3起由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訴訟。無錫市受理了1件環境公益訴訟,由中華環保聯合會起訴。昆明至今受理了2件,都是由行政機關起訴。
“凡在我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全部受理了。”清鎮市中級人民法院環保法庭副庭長羅光黔說。而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環保庭負責人袁學紅稱,在該法院尚有一例環境公益訴訟還未立案,這就是2010年由草根NGO“重慶綠聯”針對陽宗海水電站污染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
在上述成功案例中,頻繁出現的中華環保聯合會雖也是NGO,但它由國家環保部主管,其威懾作用可想而知。
馬勇是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中心督查訴訟部部長,他坦承,“中華環保”立案之所以很順利,與其半官方背景“肯定有一定關系,但有多大關系則打一個問號”。
“關鍵看做事的方法。其實,我們接到舉報后,并不與當地政府、環保部門聯系,而是先到現場調查、取證、自己檢測,然后再找環保局。我們也不依靠他們的證據。”馬勇說。
他認為,草根NGO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立案難的主要原因是,國內從事環境法律方面的NGO屈指可數,其次,跨省NGO提起的訴訟立案難,而中華環保聯合會則是全國性的社團。
但南方周末記者在采訪中發現,草根NGO和半官方NGO對環保部門、法院的感覺截然不同。馬勇稱,“我們在接觸環保部門時,感覺他們很開放”,而草根NGO則感覺到明顯的“不熱情”。
對應于法院,情形相似。曾祥斌猜測,可能因為官方擔心難以控制草根NGO,尤其跨省NGO,如果是半官方NGO則便于控制案件的走向。
在“陸良化工”最初的起訴狀中,曲靖市環保局只是第三方,但遞交訴狀不久,曲靖市中院致電自然之友建議將曲靖市環保局列為共同原告。理由是,把環保局列為原告取證容易,由NGO取證困難。其次,環境損害的評估費用很高,NGO拿不出如此多的評估費,而環保局則可以出大頭。
這個完全替NGO著想的建議,反而讓NGO有所擔心:將來即使審理,也是調解了事。
但為了能立案,兩家環保組織還是接受了建議,將曲靖市環保局改為共同原告,重新遞交訴狀。2011年10月19日下午,在去曲靖市環保局、曲靖市中院前,李波忐忑不安,他擔心環保局對訴訟請求表示異議,不愿蓋章。但事實出奇地順利,法院用5分鐘辦好了立案手續。
判決難,調解易?
兩家NGO的擔憂不是沒有道理的。
在貴陽等3地法院環保庭受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大多以調解結案。中華環保聯合會的馬勇認為,調解也達到了判決的效果,而且最具效率。
但曾祥斌稱,法官為了達到調解指標而大量進行調解,尤其是公益案件,“因公益訴訟本來就是在試驗階段,法官或者法院擔心出錯,擔心自己領導的位置不保,擔心被書記責怪等等”。
“如此一來,還不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這樣調解的結果,就是讓污染企業得利。因為調解都是以企業不能倒閉,繼續為GDP做貢獻為前提。而且環境修復也許需要1000萬,但是法官調解就說,算了,400萬吧,如此,環境繼續被污染,生態依然沒改善。”曾祥斌說。
調解引起的另一個問題是:原告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但如果實現不了訴訟請求,誰能授權給他代表公眾利益降低訴訟請求?
顯然,剛剛起航的環境公益訴訟尚有大量未解事宜。
首先是立案難。2010年4月,重慶綠聯訴云南陽宗海水電站一案更富戲劇性,在此之前的一次關于環境公益訴訟的研討會上,與會的云南省高院和昆明市中院法官都建議重慶綠聯作為原告,向昆明市中院環保法庭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墒顷栕诤R话钢两裎传@得立案。而在之后的一次研討會上,重慶綠聯負責人吳登明問參與的云南省高院和昆明市中院的法官:“當初你們建議我當原告,現在為什么又不立案呢?”而對方回答說,因為這兩個水電站關系云南發展,所以省政府不同意立案。
從立案到審理等整個訴訟環節政府干擾的身影隨時出現。
比如評估和取證。對于生態的影響和損害,理應由專業評估機構進行鑒定,但目前全國普遍欠缺。而且在取證過程中,環保部門相當抵觸。
故“這個是他的領地,所有環境污染的背后都是環境執法部門的不作為或者亂作為所致。再者,環境案件都是針對本地的企業,企業是本地GDP的貢獻者,是地方稅收的來源。環保局、法院怎敢違背書記的意志?尤其受害者眾多的環境案件,屬于敏感案件,律師代理時,還要上報司法局備案。這因此導致立案難。即便是那些所謂勝訴的環境案件,大多數是損害10,賠償1或者2”。
因此,中華環保聯合會馬勇認為,無論是檢察院還是環保局都無法提起真正的環境公益訴訟,而個人提起公益訴訟有太多困難,因此社會組織獲得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資格的意義重大。
但社會組織的弱勢地位必須改善:如建立制度,保證評估費、律師費、調查費等;政府信息應當公開,解決取證難的問題;建立鼓勵性措施,使得公益機構保持持續的訴訟熱情等等。民事訴訟法修訂也許是一個嶄新的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