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環保公益訴訟開庭審理
2011年12月02日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11月30日開庭審理平湖市人民檢察院訴嘉興市綠誼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等五被告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這是浙江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
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原告身份,請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賠償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計人民幣54.1萬多元,同時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訴稱,2010年9月至10月間,被告嘉興市綠誼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將5000多噸的污泥傾倒在平湖市當湖街道大勝村林角圩橋西南側的池塘內,該區域屬平湖市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上述污泥中的含鉻污泥是被告海寧蒙努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浙江大眾皮業有限公司、海寧瑞星皮革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在制革生產過程中所產生,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蒙努集團等四被告將上述制革污泥委托給被告綠誼公司進行處理。
當天的庭審中,被告綠誼公司、蒙努集團代理人出庭應訴,另外3名被告無正當理由缺席審理。
檢察機關指出,被告綠誼公司作為專門的環保服務公司,并未依法取得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許可證,在承接可能是危險廢物的制革污泥處置業務時負有審查義務。蒙努集團等四被告提供的環境質量檢測報告明顯不符合危險廢物檢測的有關規定,檢測對象與雙方委托處置的對象不具有對應關系,被告綠誼公司在承接蒙努集團等四被告的制革污泥處置業務過程中具有明顯過錯。被告綠誼公司在運輸、貯存制革污泥過程中,未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擅自傾倒、堆放固體廢物,違反了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污染了生態環境。被告綠誼公司將上述固體廢物傾倒于本市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違反了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嚴重影響了飲用水水源的安全,給國家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主要對本案提出以下質疑:一是認為法律未明確賦予檢察機關環保公益訴訟原告的主體地位,故原告的主體不適格;二是對原告要求五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有異議;三是認為五被告侵權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且對部分賠償訴求有異議。
因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故法院未能組織調解。當庭參加訴訟的公益訴訟原告和兩被告均愿意庭外自行協商,法庭予以準許,未當庭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