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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輿論的回歸輿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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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2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萬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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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下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周久耕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沒收財產人民幣12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予以追繳并上交國庫。(10月11日 《海峽導報》)
從去年周久耕被曝光抽天價香煙,以及戴名表、開名車后,沸沸揚揚的網上討論終于可以落下帷幕??墒?,個案的成功不足以保證輿論監督的正常化,甚至不能換取有關部門對網上監督的好感。值得慶幸,9日,胡錦濤在世界媒體峰會開幕式上致辭時表示,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媒體發展,支持輿論監督。(10月10日 《長江商報》)胡總書記此番正是以官方角度為輿論監督正名。
一些官員習慣對輿論監督充滿警惕,甚至是敵意。安徽阜陽豪華“白宮”的舉報人李國福在監獄醫院蹊蹺死亡,河北人高松林舉報假藥被拘禁17個月,“民間環保衛士”吳立紅被以敲詐罪名逮捕。種種新聞不絕于耳,甚至縣級政府恣意到北京去逮捕中央媒體記者。更多的案件也許永遠無法被曝光,即使有遲到的正義,也永遠無法挽回對當事人的傷害。
胡總書記對輿論監督的正名,不止于對常識的重復,或者對政府工作的新要求。從這個角度講,更是對無數李國福、高松林、吳立紅的平反,對輿論監督長久以來背負的非正常角色的平反。
我國長期施行的是公權力內部監督的模式,這種內部監督或許更便于調節控制,但是外在的輿論監督,也是制約政府和官員權限的重要途徑。而現實是,輿論監督長期處于不正常狀態,即使存在成功的監督案例,很多也是在強大的公共輿論壓力下作出的。這不僅大大降低了監督效率,而且提高了監督成本。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長久以來,媒體管理的現狀業已造成傳媒對政府機關的依附,一定程度上導致媒體的官僚化和對公眾需求的漠視。這也是對我國法治基石的侵蝕。類似李國福、高松林、吳立紅的案件,不僅僅侵犯了當事人個體權力,同樣消耗著法律的公正和權威。從這個角度講,周久耕案件迅速進入法律程序,并未曾出現舉報人受傷害的事件發生,可以說是輿論監督在法律層面的突破。
公權力應該謹慎地注意和對待輿論對他們的評價。媒體作為第四種權力長期的羸弱無力,造成許多常識上的混淆,大大增加了輿論監督的技術壁壘。我們雖然不能期待胡錦濤總書記的講話對這種痼疾藥到病除,但是隨著社會逐漸走向開放,民間力量的崛起,媒體商業化的潮流,我們有理由相信,輿論空間會越來越大。套用一句民諺,讓政府的歸政府,讓輿論的回歸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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