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法學專家評說國際環境公約
2012年06月12日
各國都有環境法,為什么還要制定環境公約?
王燦發
各國的環境法基本上都是根據本國國情解決本國環境問題的,國際環境公約則是世界各國合作采取行動,解決全球性或者區域性的問題。他們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規范體系。
王曦
地球環境的保護,不僅是國家的內部事務,也是國家之間的事務。環境公約就是各國為了保護環境而協調其國家意志的產物。
林燦鈴
各國環境法的效力僅限于本國管轄范圍,無法調整具有國際性的全球環境問題。只有通過制定國際環境公約(國際環境法)才能有效解決全球環境問題,以保護我們共同的家園。
秦天寶
有些環境問題需要多個國家通過國際法的方式進行合作來集體解決。同時,某些環境議題,國際法和國際公約可能會走在國內法的前列,因而可以引導和推動國內法的發展。
公約是促進了發展,還是增加了約束?
王燦發
只要一個國家參加了一個公約或條約,此公約或者條約就成了這一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特別是國家承擔的國際義務,就必須履行。在這一點上說,確實是約束。但每個國家基本上都是出于本國利益的需要才決定是否參加和批準某公約或者條約,參加了國際公約也有利于對國家利益的保護。
王曦
參加環境公約,主要是國家承擔國際環境保護義務的表現,參加環境公約同時享有環境公約和國際法所賦予的權利。對于謀求可持續發展的國家而言,是符合其國家根本利益的。如果說有約束的話,加入環境公約是對參加國粗放型發展方式的約束。這種約束是必要的。
林燦鈴
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參加國際環境公約,國家必然在享有公約所賦予的國際環境權利的同時承擔國際環境義務。享有多少權利就須承擔相應的義務,不存在“約束”的“增加”或“減少”。
從一個國家的角度來講,參加國際環境公約肯定是促進國家的發展。
秦天寶
加入一項公約,既可以享受相應的權利,也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參加環境公約可以享受到的主要權利是能夠從公約或者是發達國家締約國獲得技術轉讓、資金援助和能力提升等。發展與約束的問題因公約而異,有的主要是限制,另一些則提供更多的機會。
執行情況較好和較差的公約分別是什么?
王燦發
《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都執行得比較好。
執行較差的公約也有,比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執行的結果與各國的承諾相差很大。
王曦
從國際上看,執行較好的公約不少。例如,《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及其議定書通過減少和消除耗損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使用,對保護地球臭氧層起到了比較明顯的作用。執行不好的公約也不少。例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有關的議定書。
林燦鈴
國際環境公約的執行即實施主要取決于公約本身的可操作性和執行條件。執行情況較好的國際環境公約首推《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執行較差的當推《京都議定書》,原因在于:實際效果與公約目標相差太遠,法律機制的設置存在缺陷。
秦天寶
《生物多樣性公約》執行較差。實際上,生物多樣性對人類的的重要性不亞于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生存發展的基礎,人類的吃穿住用行哪一項從本源上看,不是來自于生物多樣性?!試想一下,如果連食品都沒有了,我們還談什么食品安全問題?!
環境公約是“軟法”還是“硬法”?其約束力何在?
王燦發
國際環境公約是國際社會在全球環境保護方面達成的共識,能簽定和加入國際環境公約,最起碼表明了一個國家進行國際環境合作的積極態度。
國際環境法有“硬法”和“軟法”之稱,一般說來,國際公約都屬于硬法,而一些宣言、憲章、議程、指南等屬于軟法。
實際上,國際環境保護,既需要硬法,也需要軟法。一些被稱為硬法的國際公約也還是需要通過議定書進一步“硬化”。
王曦
根據國際法學,公約都屬于國際“硬法”的范疇。但在國際環境保護領域里,有不少環境公約是原則性或框架性的公約,不具有傳統的條約所具有的強制性規定。它們所規定的,或是要求國家通過國內立法或行政措施來保證公約目標的實現,或是將具體的實施措施留待將來的議定書做詳細規定。在這個意義上,這種環境公約被稱為國際“軟法”。這樣來看,環境公約在形式上的“硬”或“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看其實施效果。
林燦鈴
“法”無軟硬之分。違法就要承擔責任,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違反的不是法律,例如國際道德或國際禮儀,也可能需要承擔責任,但那是道義上的責任或者是政治責任,而不是法律責任。“法”使其主體享有權利的同時亦使其主體承擔義務,違反“法”的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約定必須遵守。國際環境公約采用“框架”模式并不影響其效力。采用框架模式的國際環境公約不因其原則性、指導性特點而喪失強制約束力。
秦天寶
國際法基本上屬于“軟法”。近20年來,框架性國際環境公約普遍偏軟,但這并不妨礙它發揮作用。框架性公約的主要優點是確保參與國家的普遍性。在主權林立的當今國際社會中,要解決“眾口難調”的問題、凝聚共識,使全球近200個國家都愿意參加國際公約,條約的條款設計就不能過于細致和具體;再加上環境問題本身有不確定性和未知性,所以需要有原則性表述,進而讓各國都暫時可以接受。至于具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則可以留待之后的議定書做出安排。
中國在“環境國際游戲”中的角色發生了哪些變化?
王燦發
20年來,隨著中國國力的增強,中國在國際環境保護合作與立法中的角色有所變化:一是中國在國際環境談判中具有了更重要的作用,一些國際環境法律文件的達成,中國的贊成與反對舉足輕重;二是中國積極介入區域性的環境合作,比如與東南亞的環境合作、與東亞鄰國的環境合作等;三是中國積極履行國際環境法律義務,帶動了有關國際環境法律條約的實施。
王曦
中國一直積極參與全球環境保護事業并切實履行所加入的環境公約。在這一點上,中國始終如一,沒有變化。
如果說有變化的話,那就是隨著國力的提升,我國履行環境公約的能力有所增強,對全球環境保護事業的貢獻逐漸加大。例如,我國從“十一五”規劃期間就開始大規模地節能減排,單位GDP的能耗不斷下降。
林燦鈴
中國在“環境國際游戲”中的角色可以說正在逐漸地由被動走向主動,逐步成為國際環境規則的主要參與者和制定者。20年來,隨著中國國力日漸上升,履行國際環境公約的能力也日益增強。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發展中國家,中國越來越積極地參與國際環境事務并積極承擔國際環境義務,在國際社會的影響力不斷增強,樹立起了良好的國際形象。
秦天寶
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由于我國環境問題產生的后發性以及對國際環境公約認知的后知后覺,中國基本上都是國際環境公約的跟隨者。在國際環境公約的談判上,多是被動地跟進。而現在,我國逐漸意識到,自己是國際環境問題和國際環境公約的“利益相關者”,任何一項國際環境公約都會對我國帶來各種影響,因而我國開始積極參與相關談判,并盡可能多爭取一些有利的權利義務安排。
重要環境公約
一、大氣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二、危險廢物控制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
《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
《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三、海洋環境保護類
《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
《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四、生物資源類
《生物多樣性公約》
《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國際重要濕地公約》
《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
專家介紹(排名不分先后,以姓氏筆劃為序)
王燦發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曦 上海交通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林燦鈴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秦天寶 武漢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