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熊之殤補法之網
2012年06月29日
如果說活熊取膽觸及了人類的道德底線,此次殘殺野生棕熊、黑熊并取膽、砍熊掌、割肉、剝毛皮的行為,觸犯的是法律的紅線。為何會發生5頭熊橫尸山嶺的慘劇?盜獵者應該受到何等法律制裁?法律為什么不能遏制殘酷殺戮?野生動物保護立法還存在哪些問題?
盜獵者該受何種制裁?
至少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此次長白山熊被毒殺事件中盜獵者,應該如何追究法律責任呢?
環境法學博士、北京林業大學教師楊朝霞分析認為:
根據1989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黑熊和棕熊在我國屬于Ⅱ級保護動物。獵殺一級和二級保護動物,在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和相應的刑事責任上有較大區別。
根據《刑法》第341條及2001年林業部、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的規定》,“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中,“情節嚴重”主要指:獵捕一級保護野生動物2~3只或者較為珍稀的一級保護野生動物1只的;獵捕二級保護野生動物3~6只的。
“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指的是:獵捕極為珍稀的一級保護野生動物1只或者較為珍稀的一級野生動物2~3只的;獵捕其他一級保護野生動物4~6只的;獵捕較為珍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4~6只的,或者其他二級野生保護野生動物6只以上的。
本案中,長白山5頭熊遭毒殺,至少可處被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那么,是否有盜獵者因盜獵行為被判處死刑呢?
我國1987年發布的《關于依法嚴懲獵殺大熊貓、倒賣走私大熊貓皮的犯罪分子》規定,對獵殺大熊貓并出賣大熊貓皮的,應依照《刑法》第117條、第118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從重處罰,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1989年,一陜西農民因捕殺大熊貓被陜西漢中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刑罰是輕還是重?
刑罰起不到相應作用
“原來能判死刑,現在對盜獵、走私野生動物罪大多只能判10年以內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教授,《動物保護法》、《反虐待動物法》專家意見稿首席起草專家常紀文說,修法是從死刑、重刑太多,現代文明國家不應將刑罰打擊視為唯一手段來考慮的。
1988年,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被納入死刑。其中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在2011年最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修法初衷是善良的,刑罰輕型化的立法趨勢,在野生動物保護方面起到的又是怎樣的作用呢?
“很有限。”常紀文說,相關配套的世界觀教育、社會矯正機制、社會福利保障沒能跟上,造成盜獵野生動物現象一直沒有得到有效遏制。藏羚羊、東北虎、黑熊、江豚等很多保護動物被大量獵殺,說明刑罰在野生動物保護中起到的作用不足。
刑罰起不到相應作用,僅僅是因為刑期太短嗎?據了解,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因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被判死刑的,大概僅有10例左右。
在世界其他國家,沒有因為瀕危物種而設置的死刑,連無期徒刑也非常少,一般對當事人處以10年左右的徒刑,外加數額較高的罰款。
楊朝霞認為,從國內外刑法歷史發展來看,刑罰具有輕型化的趨勢,很多死刑逐漸被廢除。另外,由于人的生命在價值上高于動物,從國內外看,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很少有規定死刑的。輕刑化是總的趨勢,但具體就環境類、動物保護類案件而言,應該適當加重,將生態價值納入犯罪客體,降低入罪門檻。
執法不力怎么辦?
把公權力置于法律、社會監督下
按照現行《刑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此次盜獵者最高可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和數額不菲的罰金,為什么他們還敢以身試法、鋌而走險?常紀文說:“別說10年,就是坐兩年牢他們都受不了,高額罰金也足以令他們傾家蕩產,應該說刑罰還是有一定威懾力的。但主要是很多時候做了也不會被發現,發現了也不容易被抓到。”
以此次長白山事件為例,若非胡冬林偶然得知線索,又憑著強烈的社會責任感進行探究和舉報,恐怕直到熊們尸骨無存,也沒有人追兇了。
“發生這么大的事件,當地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干什么去了?”常紀文表示“強烈憤慨和強烈質疑”。他說,這起事件源于執法不力以及法律監督、社會監督嚴重不足。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在現實中,我們幾乎找不到行政部門或人員因保護野生動物不力,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這大概也是長白山有關部門“后知后覺”的原因所在。
“我們需要建立追責機制和公民訴訟機制,允許公民和民間組織對消級履職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有把公權力置于法律監督、社會監督之下,只有允許公民權利介入國家法律實施過程中,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才能取得實質成效。”常紀文說。
常紀文認為,我們不能只在事件發生以后再來嚴格查處,而應注重事前預防,采取有效的巡查等措施。他建議聘請周圍村民參與巡查和監督,主管部門也應要求動物保護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參與監督。
談起社會力量和民間組織的參與和監督,就不能不提起我國首支武裝反偷獵隊伍“野牦牛隊”。這支由青海省玉樹州治多縣委員會于1992年自籌資金組織的隊伍,用不到4年的時間,查獲盜獵分子近400人,繳獲藏羚羊皮近5000張。
2006年以后,可可西里已經沒有武裝盜獵藏羚羊的現象。如今,藏羚羊種群逐漸恢復,青海達到6萬只。當地森林公安分局局長說,已經3年沒有什么案子了。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長白山在近3年時間里,僅從胡冬林掌握的情況來看,光一個北坡就已經盜獵了17頭熊,而當地有關部門是在微博傳播開以后,方才“進山深入調查”。
漏洞要從哪里堵?
沒有市場,就沒有交易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在回復此事時說:“請不要購買或使用任何熊制品,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堵住消費環節的漏洞,就能從源頭消滅傷害野生動物的誘因。還是以藏羚羊為例,自從歐美等藏羚羊絨消費大國不提倡使用此類羊絨制品以來,市場需求的萎縮在客觀上減少了對藏羚羊的獵捕。
與此形成強烈對比的是,在黑市上,2008年,熊掌650元一斤,2011年漲到1200元一斤;2008年,熊膽130元一克,現在150元一克。熊掌和熊膽價格的攀升,說明熊越來越稀缺,同時也刺激了一些不法之徒的貪欲。
此外,野生動物制品醫用化趨勢沒有得到有效緩解,也造成了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被獵殺有增無減。
熊膽入藥,在醫藥高度發達的今天仍然在我國比較盛行。一些動物保護組織,甚至國家林業局的某些專家,到現在仍然對活熊取膽持支持態度。有人認為,養了活熊就可以有效地減少野外黑熊被偷獵的數量。但此次長白山事件血淋淋的事實證明,只要熊膽還被中醫界推崇為有效的傳統中藥,黑熊盜獵事件就不會終止。
楊朝霞說:“歸真堂事件是活熊取膽,長白山事件則屬于殺熊取膽。兩者都傷害了動物福利,而后者的毒殺行為,更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
由于存在高額利潤,以及為了滿足一些食客“特殊”的消費需求,使盜獵野生動物屢禁不絕。在我國很多地方,尤其是一些山區的餐館,都可以看到“出售野味”的招牌,甚至明目張膽地寫著“本店供應熊掌、穿山甲”。
游客都可以隨處看見這樣的餐館和市場,當地林業、工商、市場管理、公安等監管部門,又是怎么做到“視而不見”的呢?對監管者進行監督,將權力曬在陽光下,變得非常必要而緊迫。
“如果國家法律不對消費國家禁止捕獲的野生動物持制裁態度,盜獵黑熊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現象還將延續下去。”常紀文呼吁,國家應修訂《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對經營野生動物、食品的餐館和經銷商的刑事處罰,對故意食用國家和地方保護野生動物的食客,也應予以行政拘留并進行處罰。
楊朝霞則認為,現行刑事立法沒有體現野生動物在生物多樣性方面的生態價值,將其納入犯罪客體,而只是從經濟角度進行定罪量刑。因此,應當對現行《刑法》進行生態化改造,將野生動物的生態價值納入定罪量刑的考量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