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飲用水源保護區擬禁餐館
2012年06月29日
廣州擬規定飲用水源保護區禁止經營飲食業!近日正征求意見的《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如是規定。同時還擬禁止在水域沿岸景觀地帶設攤經營、兜售和晾曬物品,違者最高可罰200元。該條例自即日起至7月13日向公眾征求意見,如獲通過,飲用水源保護區開餐館將受禁止。
岸坡定置漁網將面臨1000元以下罰款
水上餐廳、水上攤檔……這些頗為流行的水上飲食業或受限甚至禁止。條例規定,珠江廣州河段由流溪河李溪壩經沙貝海至前航道東圃大橋的水域;由白泥河五和段經白沙河、后航道至番禺大橋的水域;廣州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水域,均禁止經營飲食業。在水域范圍內經營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各類廢棄物排入水體。
同時,條例還規定,臨岸的建筑物、碼頭、親水平臺及其他構筑物應當保持外型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水域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技術規范。各類船舶、躉船、浮躉應當保持外型完好、外觀整潔。
禁止擅自在灘涂、岸坡、親水平臺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違者可處5000元罰款;禁止在水域沿岸景觀地帶設攤經營、兜售和晾曬物品,違者將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禁止在岸坡定置漁網、漁箱、網籪,違者將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客船進珠江廣州段應停用直排廁所
條例規定,客運船舶進入珠江廣州河段時應當停止使用直排式廁所。在廣州的景觀水域為休閑、游覽提供船舶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游船上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設置直排廁所。如有違反,將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向水域亂丟或者傾倒瓜果皮核、紙屑、包裝袋(盒)等廢棄物的,處以50元罰款;向水域傾倒或者排放糞便、淤泥、未進行沉淀處理的泥漿水的,處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罰款,最高罰款總額不得超過五萬元;拋棄動物尸體的,禽類每只處以一百元,畜類每頭處以一千元罰款;在沿岸、水域建造中使用直接排放糞便入水域的廁所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5000元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船舶裝卸或者運輸散體物料、其他類型廢棄物時向水域漏撒,沖洗碼頭、車船以及沿岸建(構)筑物時,把垃圾、渣土、沙石等沖(掃)到水域的,處以1000元罰款;擅自移動、占用水域的環境衛生設施、設備的,處以3萬元罰款;在岸邊從事污染水體的餐飲、食品加工、洗染等經營活動以及設置家畜家禽等養殖場,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五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