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沉疴誰來救治?
2012年07月10日
大地涵養萬物,孕育生命,被譽為人類的母親。但是,近年來,伴隨我國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土地不斷遭到各種污染的傷害,主要集中在農村農田污染和城市工業用地污染兩大塊。這些受污染的土地,猶如隱形殺手,已成為整個社會無法回避的焦慮點。
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現狀嚴峻,成因十分復雜,形成令人扼腕的“大地之殤”。按照《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要求,“十二五”期間,我國將開展污染場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中很多工礦企業搬遷改建后,遺留下大量的受污染土地,城市土壤成為工業污染的重災區。那么,城市土壤應樹立什么樣的修復理念?土壤修復信息該不該公開?誰來為土壤修復埋單?本期現刊發土壤污染防治與生態修復系列報道之城市土壤篇。
家住北京市南三環附近的張瑋琪,幾年來,一直堅持買水喝。
2004年4月28日,位于北京市南三環的宋家莊地鐵建設工地,3名工人在地下作業時發生中毒,被送至醫院。出事地點原是一家農藥廠,在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這家廠被紅獅涂料廠合并。
目前,這塊土壤的生態修復已經完成,況且飲用水水源也并非地處污染場地附近。盡管如此,張瑋琪說,想起曾經發生過的中毒事件,自己買水喝心理會更加安慰。
張瑋琪的行為實際上凸顯了目前土壤修復領域存在的幾大問題。被修復的污染場地,應該修復到什么樣的程度?由于信息不公開,公眾如何理解土壤修復的某些爭議?國內存在的數量眾多的污染場地,是否有足夠的資金來修復?
應樹立什么樣的修復理念?
污染土壤綜合防治,不僅是污染治理與環境修復工程,更是一項生態修復工程
“要正確認識污染土壤或污染場地。它不是簡單的污染問題,而是生態系統服務功能退化的綜合結果,”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黃錦樓表示。
一般情況下,土壤修復包括污染場地修復、礦山土地修復和耕地修復3類。土壤是生態系統中的重要環節,一旦土壤中的污染物超出了土壤自身的自凈能力,造成其緩沖能力下降,自凈能力減弱,就必須考慮恢復其自凈能力,減少外界輸入土壤的污染物,增強生物多樣性,從而恢復完善、健康的生態系統。
實際上,不僅我國郊區、農田、礦區的污染土地可以采用生態修復的方法,城市“退二進三”的進程中產生的大量污染場地,也可以實現生態修復。
城市環境中,地表硬化,人為改造痕跡嚴重。但在硬化地表下的土壤依然是大生態系統中的一部分,可以實現地下水循環、有機物的降解等功能。“但是對于在土地修復市場上最為熱門的污染場地修復,我國目前的做法多是將原地塊的污染土壤通過挖走、焚燒、填埋等物理化學以及原位異位生物手段對污染物進行去除,這只是簡單的污染治理。”黃錦樓說。
他還表示,“污染土壤綜合防治,不僅是污染治理與環境修復工程,更是一項生態修復工程,除了要對污染地塊的污染物進行調查、風險評估,更需要從系統尺度上對污染來源去向、污染機理、生態系統受損情況等進行辨識與評價,提出一個基于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集污染源防治、污染去除與凈化、生態系統重建的生態修復措施,包括技術手段、政策管理及投融資措施,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否則只會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只是簡單把毒瘤挖走,沒有得到根治。”
土壤修復信息該不該公開?
樹立對土壤修復的正確認識,對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狀況進行信息公開
“要樹立對土壤修復的正確認識。土壤修復是降低土壤中所含有的污染物對人體或生態環境的風險,而非將其完全去除,”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總工程師宋云表示。
一般情況下,污染場地對人體或環境產生危害,要通過一定的途徑,即具備“污染源——暴露途徑——受體”,缺乏其中的任何一個要素或計算出的健康風險小于百萬分之一,都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
一位當時參與紅獅涂料廠風險評價的業內人士介紹,這一地塊的風險評估采用的是當時國際的最嚴標準。由于當時中國并未頒布“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風險評估的實施單位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采用的是按住宅用途確定地塊修復標準,即按照居民在此地塊居住70年、每天暴露時間24小時等因子進行風險評估的。
據業內人士介紹,在開挖的過程中,其所在的單位對開挖現場實行整體監控和全程監管,規范開挖面積,在上下風向及場地內安裝空氣檢測設備,定期監測空氣中特征污染物,以免場地開挖過程中造成周圍出現大面積灰塵和揮發性有害物質。在整體的監控和開挖過程中,空氣中DDT和六六六含量沒有超過美國EPA標準。
“但是,關于這些修復信息,企業往往諱莫如深,并不對外公布,導致公眾對污染場地的信息、修復過程只能猜測,從而產生不理解,”談及污染場地的信息公開程度,宋云如是說。
從事土壤修復多年的業內人士表示,污染場地的取樣、實驗室分析都有科學詳細的技術規范和修復技術方案,這種技術規范和修復方案一定是科學的、有代表性的。
如何減少公眾對土壤修復的誤解呢?宋云向記者展示了一本數千頁的報告,是美國一個污染場地修復的環境保護規劃,包括這地塊的風險評價結果、修復目標、修復進度和環境監控信息等公眾感興趣的信息,在這份規劃中都能找到。
“全國范圍內對污染場地的污染程度是建立在場地污染普查的基礎上,但是對于有針對性的場地,場地調查和取樣會很細。”有關業內人士表示。
宋云表示,各地環保局通過長期的環境監管工作,能大概掌握潛在污染場地的情況,但這個只是局限在北京、重慶等一線城市。
2006~2010年,環境保護部聯合其他部委對全國土壤污染狀況進行了大規模調查。時至今日,其具體調查結果仍未公布。
業內專家普遍認為,其原因主要集中于調查結果并非由一個部委所能掌控和決策的事,一旦公布可能引起恐慌和巨大的經濟損失。
但是,在美國,污染場地的大致數量和修復治理清單都進行了公布。據數據統計,美國大大小小的污染地塊有29萬~40萬處。而治理清單是通過實行《超級基金法》和《國家優先控制名錄》,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等級評估以及等級劃分,把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具有相當風險的污染場地,確定優先解決順序。宋云透露,美國列入“超級基金清單”的污染場地有1664塊。
宋云建議,由于污染場地的識別和修復需要巨額資金投入,中國應盡快根據對環境和公眾的危害程度,實施國家和地方的優先污染場地控制清單,并對污染場地進行長期跟蹤和管理。
“此外,還應盡快建立對場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有極大威懾作用的法規,防止現有場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繼續受到污染,被污染的場地能夠逐步被識別和修復。在目前沒有明確法規要求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狀況進行信息公開。”宋云說。
誰來為土壤修復埋單?
秉承“誰受益,誰治理”、“誰開發,誰付費”原則,吸引社會資本進入,促進市場產業化發展
目前,對于污染場地,發達國家秉承的是“誰污染,誰治理”的政策,通過建立完善的追責機制、法律法規的建設,實現對污染場地的修復。而在我國,擺在土壤修復中最大的困境是,責任難以界定,這更進一步模糊了誰來埋單土壤修復市場的問題。
我國《環境保護法》中規定了“誰污染、誰治理”和“污染者付費”的原則,但由于城市中產生的大量污染場地,是上世紀國家“退二進三”的進程中將企業搬出城區產生的大量污染場地,多為改革開放前就有的國營或國有企業,已經破產或資不抵債,不少企業幾經轉手,實現責任界定和追責歷史污染者,一時難以做到。
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目前在土壤修復領域沒有形成基本的操作方式。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我國城市中污染場地的修復原則,基本秉承“誰受益,誰治理”、“誰開發,誰付費”原則。
以北京為例,2006年,紅獅涂料廠限價房項目進行招投標。開發商以6億元的標的獲得此地塊,其中包括對紅獅涂料廠污染場地進行場地修復的資金。
“但資金來源沒有標準模板,”業內人士表示,目前,有的污染場地被收歸政府部門,政府部門也可以對污染場地先期進行修復,待治理完成后,再將此地塊進行招標拍賣。以北京為例,北京部分污染場地就是被國土局土地儲備中心收購,通過先行治理再進行拍賣。
黃錦樓對我國已經進行的污染場地修復的資金來源做了大致分類。他表示,從中國現實操作來看,污染場地修復的資金來源大致可以分為4類:地塊的原業主方、地塊的獲得方、地塊的修復方BT模式墊付、相關貸款與基金。
“我國的污染場地往往位于城市中心地帶,占據商業價值較高的黃金地段。盡管中國并沒有對污染土地的開發做出詳細規定,但中心地塊含有的巨大增值價值,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的積極引導,城市的污染場地修復可以通過商業模式來解決資金問題,并不缺乏相關資金,”宋云說。
“土壤修復行業必須吸收社會資本進入,促進市場產業化發展。政府可以給開發商提供土地和相關政策,以企業的力量實現項目包裝、污染治理,在解決環境問題的同時,也促進解決當地經濟和就業,實現復合生態修復。”
但吸收資本進入并非易事,需要行業管理規范有序,要求極高。中國環境修復網執行總編高勝達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中國的污染修復行業混入了許多不具備資質的普通土方施工公司。國內污染修復產業幾十家大小公司中,真正有能力做好土壤修復項目的不超過5家。
“中國亟須建立污染土壤修復行業協會,規范和完善行業管理、政策與投融資環境,”黃錦樓強調,“只有這樣,才能吸引真正的社會資本進入,從而在根源上解決大量污染土壤的資金難題。”
資料鏈接
英國:
英國污染場地修復資金實行等級責任制。英國《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土壤污染清理整治費用主要由“適宜人”承擔。責任主體分為兩個層級,第一層級是向土地排放污染物的個人或公司,或是在知情情況下容許污染行為發生的人;第二層級主要是當前土地所有者或業主。原則上,第一層級承擔土壤污染治理責任。通過查訪后,無從找出原始污染者的話,由第二層級承擔。日本:
日本《環境污染控制基本法》中規定了污染防治費用負擔原則與財政措施,主要體現在“原因者負擔”、“受益者分擔”兩個原則。
荷蘭:
荷蘭是歐盟成員國中最先就土壤保護立法的國家之一。《荷蘭土壤質量法令》中設立了土壤修復目標值和干預值。目標值表示低于或處于這個水平的土壤具備人類、植物和動物生命所需的全部功能特征,土壤質量是可持續的。干預值表示超過這個水平的土壤,其具備的人類、植物和動物生命所需的功能特征已經被嚴重破壞或受到嚴重威脅,必須接受強制干預。
加拿大:
加拿大共有3萬多處污染場地。加拿大聯邦污染場地行動計劃中明確規定,優先解決最高風險的污染場地。根據土壤污染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形成的風險大小,采取基于風險的管理模式,首先降低人體健康風險,其次降低生態風險以及地下水污染風險,以降低成本,清理盡可能多的污染場地,并促進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
歐盟:
2006年9月,歐盟通過一份關于土壤保護的專題戰略草案,其中包含《土壤框架指令》草案。草案中要求,歐盟各成員國防止土壤污染,制定污染場地清單,并修復已確定的污染場地。此外,草案還要求成員國采取措施以交流用于修復含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場地的最佳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