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男子非法收購蒼鷹獲刑
2012年7月26日
正義網河北7月25日電(通訊員 遲軒) 因為都愛玩鷹,北京人許某、宋某某、高某、仉某某、孫某某等五位“鷹友”,便相邀到河北赤城縣鎮安堡山里玩鷹,一邊放鷹抓野雞和野兔,一邊向當地人打聽有沒有鷹賣,并最終非法收購、運輸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蒼鷹17只。本打算“滿載而歸”,卻被接到群眾舉報迅速趕來的公安民警逮了個正著。7月6日,經河北赤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公訴,赤城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許某犯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0000元;判決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0000元;判決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00元;判決被告人仉某某犯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判決被告人孫某某犯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同時對作案工具東風悅達起亞越野車和福特轎車予以沒收。
赤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1日,被告人許某、宋某某、高某伙同仉某某、孫某某分乘由許、仉駕駛各自的東風悅達起亞越野車和福特轎車攜帶宋某某的一只蒼鷹,由北京前往赤城縣云州鄉鎮安堡村,途中許某、宋某某跟該村村民侯某某(另案處理)電話聯系意欲購買蒼鷹,侯某某表示同意,許、宋驅車至鎮安堡村,通過侯某某非法收購蒼鷹13只,后許、宋、侯一起將其裝至許的車上,許某共支付購鷹款1600元,給侯某某好處費150元。高某在宋某某的授意下領著仉某某、孫某某驅車至鎮安堡村,高某跟村民史某某、于某(均另案處理)各收購蒼鷹2只,共支付購鷹款350元。仉某某、孫某某和高某先后將4只蒼鷹裝到福特轎車上,仉駕車即和高、孫一起往北京返,當車行至赤城縣云州鄉樣墩村西南柏油路上,等候到許某、宋某某的東風悅達起亞越野車后,即被聞訊趕來的公安民警抓獲,共查獲蒼鷹活體18只(含宋某某自帶蒼鷹1只)。經河北省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處鑒定,均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赤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被告人許某、宋某某、高某、仉某某、孫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明知收購的蒼鷹屬國家保護動物,未經野生動物主管部門許可而予以收購和運輸,其行為已構成了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許某、宋某某辯解其二人不知道蒼鷹是國家保護動物,與二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不符,不予采信。高某的辯護人辯護被告人高某“非法收購”證據不足,購買蒼鷹是為了放生及高某是從犯的意見,不予支持;辯護被告人高某是宋某某指使購買蒼鷹的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許某、宋某某共同收購蒼鷹17只、運輸14只,屬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高某在宋某某的授意下收購蒼鷹4只、運輸4只,屬情節嚴重;被告人仉某某、孫某某參與收購蒼鷹2只、運輸4只,屬情節嚴重。被告人仉某某、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各被告人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定,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遂依法判決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