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作為具有獨立民事能力的國有企業,吉化公司該不該賠?因為自身工作的失誤,導致松花江發生水體污染,毫無疑問該賠。但如何賠償?作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它即便把所有的家產都賠上,也難以堵住這個“大窟窿”。 不僅僅是吉化,在今年4月發生在川化的沱江污染事故中,四川省劉曉峰副省長曾表態稱,如果現在就讓川化集團垮掉,它也就喪失了賠償能力,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8000多名職工將面臨失業。此外,當地農民需要大量化肥,要通盤考慮。 在這些重大污染事故中,由于污染損害賠償數額往往比較巨大,可能遠遠超過企業本身的價值,如果受害者只能通過訴訟請求污染企業賠償損失,將很有可能得不到充分的、及時的賠償。 如此一來,我們面臨的其實是兩難的尷尬:不讓他賠償,肯定說不過去,讓他賠償吧,他又賠不起。因為,在社會化大生產的今天,若將環保責任完全交由生產廠商承擔,他們會難以得到足夠的經濟支持,事故受害者的權益也很難得到保障。因此,我們必須有一種合理的社會承擔機制:建立強制性的環保責任保險制度。 最近一兩年,我國一些大江大河邊的城市掀起了發展重化工業的熱潮。這些工業企業一旦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就會造成重大影響。對地方政府來說,“手心手背都是肉”:一方面維護群眾的利益要讓他們的損失得到賠償;一方面又不得不考慮政府的利益——企業因賠償而倒閉,帶來的就是財政稅收的減少,政府公共資金的降低,最終與當地群眾無益。 盡管國家已頒布了《水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但僅僅依靠現有的行政手段處理污染事故還遠遠不夠,必須在建立和完善與可持續發展相適應的制度上著力。而保險業作為社會穩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分散風險以維護社會穩定,是保險業的最大功能。因此,我們不妨通過建立環境保險、環境基金等風險分散制度,利用商業保險的體制來分散風險,使得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風險不僅僅由企業單獨承擔,保障對受害人給予及時、充分的賠償。 事實上,實施環保責任保險制度,對于政府和企業來說,并不需要一時很大的投入,它作為一種預防體系,通過整個社會平時的積累,匯集成保險公司、甚至再保險公司的“航空母艦”,在突發事件來臨時,發揮其依法賠償的主導作用,不但使企業規避了類似災難的風險,同時,通過保險公司市場化的日常監督,主動預防和堵塞安全漏洞,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的發生,真正杜絕損害賠償做不到位、環境監管不力的問題。這種做法可使政府省心,企業省錢,受損群眾得利,如此一舉數得,何樂而不為? |
來源:《大眾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