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困擾人類上千年,恐怕不會有最終答案,而諸如"先有雞媽媽還是先有雞寶寶"這樣的提問,卻連小孩子都能回答,因為確切無疑的時間順序是無法被否認的:沒有汽車就不會有車禍,沒有礦難就不會有對礦難的搶救,舉世皆然。
但當我們說"舉世皆然"之前,最好先把中國從世界上排除出去,否則就會犯愚蠢的錯誤。打開中國的電視,人們會發現對礦難的搶救總發生在礦難之前,當然,比搶救工作的報道更靠前的,是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員的指示。以中央電視臺為代表的官方喉舌總在重復這樣的報道順序: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某某礦難的發生,并作指示——地方官員親赴現場指揮——有關部門排除困難積極組織搶救--目前當地社會穩定、秩序良好。等這些屁話通通講完之后,才會用另外一些經過嚴格篩選的畫面告訴人們哪兒哪兒發生了點不幸事件。
也就是說,沒有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指示,就不會有報道災難事件的新聞,對閉目塞聽的民眾來講,事情也就等于沒有發生過。在時間順序都能顛倒至此的國度里,發生任何黑白顛倒的事自然都不令人吃驚,因此,國家環保總局環境監察局副局長熊躍輝也就沒必要對"企業三不怕"和"政府三不查"現象感到奇怪。
按照熊躍輝的說法,所謂"企業三不怕",是指各地污染企業"不怕環境監察、不怕行政處罰、不怕給老百姓造成損害",與此相對應的,則是地方政府的"三不查",即"老百姓不去堵馬路不去查、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不批示不去查、主流媒體不揭露不去查"。應該說,熊躍輝副局長說出了目前環境污染與治理中的普遍狀況,但這種問題的存在并不局限于環保領域。
"三不查"的當代潛規則其實是地方政府處理多數矛盾沖突問題的慣例。熊躍輝副局長為這一潛規則破題,卻未能深入追問下去。更尖銳的討論當然需要民間社會來做。
如果說"三不查"中列舉的壓力涵蓋了地方政府在環境污染等問題上的全部可能解決路徑,那么,我們沒有任何理由感到樂觀。
首先,"老百姓堵馬路"是違法的,按照中國法律,游行、示威、靜坐等要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申請的結果一無例外是被拒絕,所以,對堵馬路者的打擊從來就沒停止過,浙江畫水、福建廈門的環境污染事件中,政府均對"堵路者"毫不客氣地進行抓捕,所以,寄希望于民眾堵馬路施加環保壓力是不現實的,成本之高,代價之大,使其成為民間難以承受之重,而且,即使堵了馬路,如果掀不起太大輿論聲浪,政府在抓人之后仍然可以置之不理。
"主流媒體不揭露不去查"這一條顯示雙重矛盾,一方面,主流媒體的數量有限(在地方官員眼中,大概僅限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新華社),在廈門PX事件中,《鳳凰周刊》、鳳凰衛視、《中國經濟時報》顯然不屬于主流媒體,所以,他們的報道對廈門市政府只是風吹過耳,另一方面,即使中央電視臺報道了無錫的臭水事件,"太湖衛士"吳立紅照樣被起訴,卻不見無錫市政府有認真"查辦"的跡象,可以想象,風頭過后,該排污的企業照樣排污,否則,也不會存在十多年來越治理污染越嚴重的情況。不僅如此,無錫市政府不追究宣稱"自來水飲用沒問題"的自來水公司領導,卻雷厲風行地抓了發短信提醒親友不要飲用被污染自來水的治下小民。如此,信息當然得不到有效傳播,主流媒體的新聞又能來自何處?更重要的是,"主流媒體"不是屬于全社會的啄木鳥,而是喉舌,一聲禁令,記者們就只能乖乖呆在辦公室里。
真正對環境污染具有"查辦"威力的,看來只有"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批示,這是因為地方官員的頂戴花翎都掌握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手里。上級的批示自然是管用的,但在具體個案上,如果因此而把希望寄托于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批示,那就形同撞大運,"皇恩浩蕩"的幾率不比中彩票大多少,《中國青年報》記者部主任李大同在《為何"洪洞縣里無好人"》一文中,為我們講述了觸目驚心的故事:1999年,在中央電視臺的小屋子里,李大同看到內容過分"敏感"而無法公開播出的內參片:廣州收容遣送部門在廣州火車站亂抓外地農民。外地農民被抓之后,如果不交納1500元,就被運到湖南株洲賣給"勞動力市場","只要交50元就可以帶走一個人,廉價到還不如一條狗。" 記者追蹤到一家農場,看到手持大棒的監工押成隊的農民在干重活,不時打。問這些是什么人,監工竟大言不慚地回答:"就是些奴隸唄!'記者看到其中有孩子,趁吃飯機會悄悄問他多大了,'14歲。'來這里多久了?'半年多了。記者再按照農場的登記簿上的身分證號碼返回廣州收容所查證,許久,回答說從來沒有收容過這些人。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這些農民等于一下廣州火車站,就'人間蒸發'了,他們的家人再也不知道他們的下落。最讓我震驚的是,這是公然在販賣奴隸,而賣和買都是政府行為!"
其實,李大同見到的這些還不是最讓人震驚的,更加令人震驚的是,這些僅供"黨中央國務院領導"觀看的內參片送上去卻再也沒有下文。也就是說,至少幾十位"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看了這種慘無人道的內參片后,竟然全都不曾做出批示,如果就連奴隸制度的公然存在這樣的惡性問題,我們都無法指望"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批示,又如何在環境污染這樣的問題上寄希望于他們?
看來,對"三不查"要做重新定義。群眾堵路、主流媒體報道和領導批示后的查辦,不過是低概率的偶然事件,在廣泛而全面的社會矛盾問題上,群眾堵路、主流媒體報道,領導批示都不是解決問題之道,如果全部希望均賴于此三者,那就等于說,責任者幾乎永遠不會被查辦。
應該看到,侵權、濫權與利益是相關的。環境污染問題事關污染企業和地方政府官員的利益,為此,地方官員十分情愿地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而地方官員的權力不是來自民選,于是,民眾也就無法通過他們的選票或民意表達而影響政府決策,至于主流媒體的官員,與地方政府官員一樣,他們的頂戴同樣掌握在黨中央國務院手里,所以,看似復雜的四方關系——黨中央國務院、地方政府及其官員、主流媒體、受侵害民眾——實際不過兩方關系:有權者與無權者。
這種劃分并非籠統地宣稱"洪洞縣里無好人",不可否認,政府、主流媒體中存在許多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人士,但當國家環保總局常務副局長潘越公開承認環保總局執法組得不到企業允許就無法進入企業進行調查執法的時候,他們的社會責任感無法對抗一手遮天的最高權力。正是這最高權力,既不允許民眾堵路,也不開放言禁、不承認主流和非主流媒體的自由報道權,于是,除了他們偶爾降恩的批示,一切矛盾沖突問題都不可能順利解決。可是,傾全國幾百萬、上千萬的地方實力官員和企業家之力對付區區幾十個"黨/中/央/國/務/院/領/導"豈不是易如反掌?更何況,區區幾十個"黨/中/央/國/務/院/領/導"自己是否公正廉明還是個疑問。
當最高權力掌握了過于集中的政治資源和唯一的社會裁判地位,所有矛盾的焦點最終也只能指向它們,這種指向便是要求進行根本的制度性變革,重新界定權利與權力,使民眾的歸民眾、媒體的歸媒體、中央的歸中央、地方的歸地方。非此無法理順現代社會的治理結構。如果民眾為了討回一顆樹的權利,要花掉整片樹林的代價,連針尖大的問題都要在各級官員的辦公桌上扯來扯去糾纏不清,矛盾的總爆發將是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