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農民因捕食野生麋鹿被判刑
2012年11月19日
新華網長沙11月19日電(記者陳文廣 黃興華) 非法捕食國家一級保護動物野生麋鹿,湖南省岳陽縣一農民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000元。11月19日,當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月,洞庭湖水位高漲,野生麋鹿在東洞庭湖域的棲息地被淹,部分麋鹿遷徙至岳陽縣中洲鄉境內。7月28日晚,周某攜帶土銃在地邊伏擊到一頭麋鹿,因自己騎來的電動摩托車無法運走麋鹿尸體,于是打電話給被告人鄧某,要鄧某用三輪摩托車來拖個“東西”,事后周某分了10斤麋鹿肉給鄧某。
此后兩日,周某、鄧某分別與家人、朋友多次食用麋鹿肉。7月30日,公安機關從周某家中冰箱內搜出麋鹿肉13.45公斤,經湖南省野生動植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麋鹿。
考慮到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法庭上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11月19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000元。以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