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將建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2012年12月7日 來源:浙江林業局
記者從11月29日召開的浙江濕地資源狀況及保護條例實施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從12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條例規定,浙江將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濕地保護管理經費和濕地生態效益補償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是浙江省首部濕地保護的專門法規,與其他省的地方濕地保護法規相比,有四大突出特點:體現了政府的高度重視與管理的創新,《條例》規定成立省人民政府濕地保護委員會,委員會由省林業、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承擔;實施濕地保護名錄管理,體現了突出重點與實行動態管理的特色;明確按實際情況設立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和濕地保護小區3種方式對濕地進行保護;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濕地保護管理經費和濕地生態效益補償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浙江省濕地資源類型齊全,據最新調查,浙江省濕地包括5大類23型,總面積111.01萬公頃,相當于全省國土面積的10.9%。目前,全省已建有濕地及與濕地有關的自然保護區10個,總面積146307公頃;自然保護小區30個;國家濕地公園11個,省級濕地公園8個,保護面積56662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