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海洋者將被罰生態補償
發布時間:2012-12-11
法制網北京12月11日訊 記者蔡巖紅 記者12月11日從國家海洋局獲悉,《河北省海洋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近日出臺。《規定》提出,因工程建設、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或者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對海洋生態環境、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由當地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向責任者提出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補償、漁業資源損害賠償要求,所得款項用于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修復、漁業資源增殖。
規定指出,自2013年2月1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發布海洋環境質量公報和專項通報,加強對海洋災害、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監測、監視、預警、預報和信息管理。
規定要求,海洋環境保護應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沿海縣級以上政府將海洋環保納入對所屬部門、下級政府環境保護責任的考核范圍。加強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管轄海域進行海洋環境調查評價,包括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生態環境狀況及重點海域、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況。因發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并立即就近向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規定明確,加大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力度,省和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海洋生物多樣性、重要海洋生態區域和海洋景觀的保護,組織開展珍稀、瀕危海洋生物和濱海濕地、海島等典型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與修復,并實施近海增殖放流、人工魚礁建設等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措施;建立保護區資源承載能力評估制度。
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及其周圍海域,嚴格限制在島上進行爆破、采石、挖砂或者建設實體壩連島工程等活動。
各地要禁止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鹽場納水口水域和海濱的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新建入海排污口。沿海城鎮及工業園區的污水要集中處理、達標排放,海濱的賓館、飯店、旅游場所,要自行建設污水處理設施,達標排放。
進行漁業養殖,要合理劃定養殖區域,控制養殖規模,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此外,新建、改建、擴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要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并依法進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