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探索建立生態損失補償機制
2012年12月21日 來源:福建日報
福建日報訊 (記者 鄭長輝 通訊員 林順來 楊友華) 從今年4月法院判決至今,南靖縣龍山鎮金溪村村民邱某每天一大早,都會和家人一起到法院指定的50畝生態公益林劈除雜草叢灌。這幾天,氣溫驟降,但是邱某一家絲毫不敢怠慢。因為,再過幾天,這片生態公益林要接受縣法院、縣林業局的聯合驗收了。
去年10月,邱某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村民私自砍伐林木,折合林木蓄積量22.412立方米,構成濫伐林木罪。今年4月19日,南靖法院在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的同時,向被告人發出“撫育令”,責令被告人在緩刑期間,按照與林業部門簽訂的生態公益林撫育協議,按時按質按量完成50畝生態公益林地撫育任務,作為毀林犯罪的補償,以有效彌補生態資源損失。
南靖是全省重點林區縣,森林覆蓋率達70.72%。近年來,隨著林木資源經濟效益越來越高,毀林案件時有發生。以往,南靖縣法院會依法作出判罰。然而,對被告人量刑定罪容易,已受到破壞的生態卻難以得到補償。
“我們嘗試向涉林故意犯罪被告人發出‘撫育令’,責令其管護撫育指定的生態公益林地,就是為了在林業刑事案件中探索生態公益補償新機制。”南靖縣法院生態資源審判庭庭長陳森樹介紹說。
為使生態公益補償新機制標準化制度化,今年4月1日,南靖出臺《關于建立破壞森林資源刑事犯罪案件生態損失補償機制的意見(試行)》,明確了生態損失補償適用范圍、補償方式、補償協議的簽訂主體及補植、撫育數量等。
為保證生態損失補償協議獲得有效履行,南靖縣還讓涉林犯罪被告人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撫育工作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全額退還保證金。如果逾期未完成或經驗收不合格,將由縣林業局聘請他人代為撫育,所需費用從保證金中扣除,多還少補。而撫育驗收合格與否也是涉林犯罪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間有否悔罪的證明材料之一。
2010年11月,柳某非法采挖孿生榕樹一株,南靖縣公安局以涉嫌盜伐林木罪對柳某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后移送南靖縣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人員聯合南靖縣法院生態庭走訪后發現,柳某家庭困難,又是家里的頂梁柱,如果簡單地對本案作出判決,一家人的生活將更加惡化,無法實現良好的社會教育效果。
經研究,南靖縣法院對柳某作出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的判決,并對其發出“撫育令”,責令他在指定地點對20畝林區進行擴穴、全面劈草、施肥等撫育管理。目前,撫育管理工作完成得非常好。
有關人士表示,“撫育令”不僅給涉林犯罪嫌疑人一個補過的機會,也為社會管理創新提供了有益的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