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聯合會公益訴訟遭遇尷尬
2013年03月28日
截至3月26日,環保部下屬機構中華環保聯合會就山東濰坊昌樂縣五圖街道部分村莊地下水遭嚴重污染問題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已經超過了20天,但法院方仍以需要請示上級法院為由,沒有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中華環保聯合會督察訴訟部部長馬勇告訴記者,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他們“拿不準”中華環保聯合會的訴訟主體資格。
著名環境法學家、北京大學教授汪勁26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按照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民訴法的規定,中華環保聯合會的訴訟主體資格毋庸置疑,他甚至認為,“如果連中華環保聯合會這樣的環保組織主體資格都要受懷疑的話,那么,中國境內就沒有一家環保組織具備主體資格。”
起訴至今仍被告知在請示
在經過一年多的調查、取證后,3月6日,馬勇及志愿律師杜祖樂以及該會調查人員宋杰斌到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新民訴法提起首例環境公益訴訟。當天接案法官表示,對于該院成立以來收到的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法院方會高度重視,并將盡快研究是否立案,同時會給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個答復。
其間,杜祖樂與宋杰斌還曾專門去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詢問法院遲遲不受理亦不發不受理裁定的原因。
然而時間過去了20天,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仍然以在請示上級法院為由既不受理案件也不發拒絕受理的裁定。
聯合會已勝訴多起訴訟
事實上,在新民訴法生效前,中華環保聯合會已在各地提起多起環境公益訴訟,且基本是以勝訴結案。
這些環境公益訴訟包括,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江蘇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案、中華環保聯合會訴貴州省清鎮市國土資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權法定職責案、中華環保聯合會狀告貴陽市烏當區定扒造紙廠生產廢水污染案等等。
需要說明的是,當時,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這些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時候,新民訴法還沒有生效,其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依據的是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的規定。
“現在新民訴法實施了,環境公益訴訟有了法律依據,立案反而難了。”馬勇說,更令他們不解的是,法院對于中華環保聯合會的訴訟主體資格居然表示“拿不準”。
聯合會更適合公益訴訟
新民訴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雖然這一條法律規定沒有明確寫明哪些環保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但是,汪勁認為,哪些環保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并不難判斷,因此,法律不需要給出具體的環保組織名單。
他表示,只要是按照國家民政部門規定注冊成立的且是以環境保護為宗旨的環保組織都可以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
“中華環保聯合會肯定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這在新民訴法的規定中已再明確不過了。”汪勁說,首先,對新民訴法第55 條的正確理解應當是,“法律規定的”只針對“機關”,“有關組織”不受“法律規定的”限制。唯一的問題可能是對“有關”二字的理解。“如果說‘有關’二字是一種對訴訟主體資格的限定的話,那么我認為它主要是限制那些條件不符合或者能力、財力和實力不足的環保組織或者其他非環保組織以及非以環保為業的訴訟機構等獨立進行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汪勁表示,法律用“有關”二字限制這類組織的主體資格,主要為了防止上述現象發生并加重法院審判負擔的考慮。然而,“在中國,最不夠起訴條件的組織也不應該是中華環保聯合會。”汪勁稱,法院無須質疑中華環保聯合會的主體資格。
他認為,中華環保聯合會的公益訴訟主體資格根本就不存在“拿不準”的問題。“法院至今沒有立案,真正原因可能是有其他因素的干擾,比如法院系統內部可能有不受理此類案件的規定,或者法院顧及地方政府或者被告利稅大戶的地位等等。所以法院方面的說法無非是一種托辭,在我看來就是一種對國家、對人民和公共利益不負責任的表現。”汪勁說。
就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汪勁認為,地方法院如果拒絕受理此案就應當依法作出裁定,“拖下去,肯定不是辦法。”他說,查明環保組織是否符合提起訴訟的要求,本身也是法院的義務。
汪勁表示,目前,環境公益訴訟有一個問題值得重視,“環境公益訴訟提出的賠償‘賠給誰’?”汪勁說。他的主張是應該設立一個專門的基金,由法院將賠償資金直接判決給基金會用于污染修復等,而絕不是判決給國庫。否則以賠償為目的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意義就不存在了。
據馬勇介紹,中華環保聯合會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的公益訴訟要求,濰坊樂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商品豬養殖場立即停止污染行為,并提出索賠700余萬元,以用于環境污染治理與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