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修訂地方法規應對霧霾
2013年04月15日
《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開啟了新一輪的修訂程序。新條例明確規定: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政府應及時發布大氣污染公告,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排污單位停產、部分停產和機動車限行。
日前,江蘇省南京市環保局網站發布了最新的《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征集立法意見。僅僅十余天的時間,南京市環保局收到的市民意見和建議已經超過200條。
與現行的《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相比,《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征求意見稿))進行了更加充分的補充與修訂。
目前,市民廣泛關注的控煤、公眾參與、加大處罰力度等都在其中有所體現。
控煤目標首次寫入法規
現行《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是2005年由江蘇省人大通過頒行,并在2012年由江蘇省人大批準進行了修訂。全文共有9章56條,對大氣污染防治 監督管理,防治燃燒高污染燃料產生的大氣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廢氣、油煙和惡臭污染,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污染事故處理,法律責任等大氣污染相關行 為進行規范和約束。
此次的《條例》(征求意見稿)在結構上和最初版本一樣,都是分為總則和9個附則,在保留原有核心內容的基礎上,《條例》(征求意見稿)也增加了很多新內容。
南京市環保局相關人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條例》(征求意見稿)反映了近年來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的新趨勢與新要求。
例如,在《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三章“防治燃燒高污染燃料產生的大氣污染”中,全市控煤減排工作的目標進入法律條文——“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和要 求,完成禁燃區和禁燃區外風景、名勝等重點保護區域的鍋爐、燃煤火電機組等的改造:繞城公路內的生活和工業鍋爐,應當關停或進行燃氣(或電)改造;四大開 發區內生活和工業鍋爐、小供熱應當關停和實現集中供熱,其他區域的生活和工業鍋爐、小供熱應當進行燃氣(或電)改造;單機容量在10萬千瓦以下和設計壽命 期滿的30萬千瓦級以下的常規燃煤火電機組應當關停……”
“這是南京市首次將控煤目標寫入地方法律,控煤減排有法可依,開展工作將更有力度。”南京市環保局法規處有關負責人說。
馬路怎么掃將有法定程序
對此,南京市環保局相關人士介紹說:“突出反映當前工作中亟待加強的執法問題與應對環節,是我們起草《條例》(征求意見稿)時的出發點之一。這樣才能更好地為實際工作服務。”
他說,今年年初,南京市遭遇史上最長的灰霾天氣,揚塵污染是元兇之一。這也促使南京市今后一段時間將下大力氣進行揚塵防控。而在現行《南京市大氣污染 防治條例》中,只對工地施工、道路運輸、道路保潔中基礎的降塵工作進行了規定,并沒有對操作層面進行嚴格規范,這在實際工作中,不利于控塵執法。因此,這 次《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對此進行了更加細致的規定,就是希望把法律的責任落實到每一個細節中。
罰款最高30萬元
處罰力度加大,是《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另一個明顯變化。比如,超標排放、私自變更排污申報、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不按排污許可證排放、石化化工企業 泄漏等違法行為的處罰上限都設在20萬元人民幣。而“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如果情節嚴重最高可以進行 30萬元人民幣的處罰。而在現行的《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處罰上限一般是兩萬元。
對此,一些環保專家表示擔憂:“即便有了大幅提高,相對于歐美國家,這樣的處罰力度還是稍弱。環境污染難以修復,造成污染的單位或個人除了承擔法律責任,還必須付出沉重代價。”
首次寫入聘請環保監督員
如果發生了大氣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應該怎么辦?在這次《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必須立刻采取三項應急措施:“(一)采取有效措施,減輕 或者消除污染及危害;(二)立即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三)及時報告當地環保部門,接受調查處理。”此外,還對發生污染事故時,責任單 位、環保部門、人民政府的工作職責進行了規定。
除保證公眾知情權外,公眾參與權也得以體現。《條例》(征求意見稿)中除了包含現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 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條款外,還增添了“市和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可以根據需要聘請監督員,發現、告知、勸阻大氣污染防治違法行為”的內容,這也是環保監督員制度第一次被寫入。
據悉,《條例》(征求意見稿)公布后,市民參與的積極性很高,南京市環保局公布的郵箱每天都能收到幾十封市民來信提出意見和建議。環保部門表示,會在充分吸收和采納市民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并形成最終上報人大的文本。
大氣污染排放量指標更細
今年1月,南京市出現大范圍霧霾天氣,連續26天出現污染天氣。
為了改善空氣環境質量,控制全市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環保部門在《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許多內容。除了限定全市的大氣污染排放總量,更是細化到了各個區、污染排放企業,排放限值層層把關,細化考核。
首次提出排污權交易制度
《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暫扣排污許可證,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將其超過總量指標的量從下一年度排放指標中扣除。
但是有些企業擴建或者增加項目,肯定會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標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排污權交易制度。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后,超限量企業可以向大氣排放量少的單位購買排放量,減排企業通過出售排污量可以獲利,這也是一種獎勵污染減排的方法。
“當然,交易的前提是大氣污染排放的總額嚴格控制。”環保專家說,在此前提下,通過排污權交易,高排污企業因為購買排污量要多花排污成本,而節能減排的企業則可以獲得更多利潤,以此可以激勵企業減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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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氣污染防治條例7月審議
今年1月19日~2月8日,《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主要就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按照車輛的排放水平、使用年限或者車型,在一定區域內采取限制機動車行駛的交通管制措施。此外,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政府可以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部分機動車停駛。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累計處罰”、“追究刑責”等罰則,且最高罰款額度提升到100萬元,處罰力度相較之前有了大幅提高。
《條例》一經公開征求意見,立即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截至2月8日,相關部門共收到市民、社會組織、企業等社會各界的正式意見、建議348份。 意見主要集中在實行機動車限行、限制機動車總量、提高油品質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加強餐飲業油煙和惡臭污染治理、使用清潔燃料等方面。其中,109份意 見有關機動車尾氣管理。
根據北京市人大常委會2013年立法工作計劃,于今年7月召開的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將對北京市政府提交的《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進行首次審議,并將在11月經歷二審,經過修改完善后最終將在今年年底進行表決。
江西擬對機動車排污立法
機動車成為江西省PM2.5的主要來源。為了加強大氣污染治理,江西省環保廳草擬了《江西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建立聯防聯控制度、機動車排氣污染投訴和舉報制度,成為《條例》突出亮點。目前,《條例》正處于征求意見和修改完善中。
據悉,2012年6月,江西省環保廳正式啟動了機動車污染防治立法工作,草擬了《江西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送審稿)》。3月21日,江西省政府法制辦會同江西省環保廳在南昌市政府召開《條例》征求意見座談會,向南昌市有關職能部門及私家車主等征求意見。
《條例》提出,“設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劃定禁止或者限制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和車型”,但“應當公開征求 公眾的意見,并在實施三十日之前向社會公告”。同時,對未取得環保檢驗標志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即擬把環 保檢驗作為年審前置條件。
針對《條例》中存在爭議的問題,如,停車3分鐘以上未熄火或罰款;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工本費收不收;車輛限行區域由誰劃定和監管;行駛中的機動車污染怎 么測;復檢不合格是否可以強制報廢;違規罰款到底罰多少;“黃標車”進限行區不能僅罰款等,江西省有關方面仍在積極研究并征求多方意見。
浙江擬控制機動車總量治灰霾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的政府,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確定區域內機動車保有總量限值,實施機動車保有量年度增長控制措施”——《浙江省機 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目前正在征求意見。其中,擬推行“機動車總量控制”和“限行”的內容引人注目。
《條例》希望通過立法賦予地方政府一項權力——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合理確定區域內機動車保有總量限值,實施機動車保有量年度增長的控制措施。
這樣做行不行?浙江省立法部門希望通過廣泛征集意見來聽聽大家的想法。為此,浙江省政府法制辦的網站于今年1月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此項規定如果最終實行,將意味著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情況采取控制機動車總量的措施,比如限制上牌等等。
據悉,目前浙江省人大已基本確定《條例》為地方性法規一類項目,一般情況下會在當年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