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報廢新標準實施
2013年05月03日
人民網溫州5月2日電(通訊員 吳昌旺 記者 黃雪意)5月1日,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正式實施。相對舊標準,新規對部分車型的強制報廢使用年限進行了調整。
其中在出租客運汽車車型中,將中型出租客運汽車由8年延長至10年;在載客汽車車型中,將小型教練車的年限由15年縮短至10年;中型教練車由15年縮短至12年;將公交客運載客汽車和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由15年分別縮短至13年和10年;對小、微型非營運(私家車)由2000年后的15年調整為“不限”,只規定達到60萬公里行駛里程進行引導報廢。
據車管所負責人介紹,引導報廢不是強制報廢,只要按時參加審驗合格,取得檢驗合格標志就可以駕駛。但是從車輛安全角度考慮,達到一定行駛里程后,交警部門將會勸導、建議車主進行報廢。
根據新規,機動車強制報廢的四類情形是: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根據相關的交通法律法規,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將被處以罰款1000元,并處吊銷駕駛證,車輛也將被收繳并強制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