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動物防疫條例征求意見
2013年06月26日
人民網北京6月26日電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今天起對《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征集意見。該條例擬規定,禁止在有形市場現場銷售活畜禽,在寵物市場現場銷售寵物的除外。違者由工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經營的活畜禽和器具,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同時,禁止攜帶畜禽和用于經營的畜禽產品乘坐公共電汽車、軌道交通車輛、道路客運車輛等公共交通客運車輛。
2011年,北京市人大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進行了立法后評估。經過后評估,提出“要適時修訂動物防疫法實施辦法等相關法規”。作為北京市首個由立法后評估轉化的立法項目,根據2013年立法工作安排,北京市農業局完成了條例的起草。
動物防疫工作涉及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動物及產品安全監管等方面內容,與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關。據介紹,北京市2012年登記犬數量已達100萬只,居全國之首,每年都有人因感染狂犬病死亡,且已發生多起犬連續傷人事件。作為國家首都、國際化城市,北京希望通過立法全面加強狂犬病等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動物及產品無害化處理、畜禽定點屠宰、動物產品安全追溯、動物診療管理、流浪動物收容等方面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公共衛生安全水平。
條例共七章五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理順獸醫管理體制和機制、建立動物疫病狀況風險評估制度、強化重點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完善動物及產品無害化處理制度、建立豬牛羊雞鴨定點屠宰制度、規范動物診療和執業獸醫管理、強化動物產品安全監管等。
條例擬規定,北京市和區、縣政府應當組織獸醫、衛生、園林綠化、水務等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建立健全統一的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情監測。市和區、縣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內外動物疫病發生規律、流行趨勢和動物疫病監測結果,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動物疫病狀況風險評估。
條例擬規定,北京市將制定并實施本市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要求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對于犬類,條例明確規定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狂犬病強制免疫。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區、縣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狂犬病免疫點對犬只進行免疫接種,取得狂犬病免疫證明和標識。犬只在戶外活動時應當佩戴狂犬病免疫標識。
對于包括寵物在內的動物飼養者,條例明確如下義務,以減少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為動物提供適當的生存、生長環境;保證動物達到國家規定的健康標準;對患病動物進行及時治療;不遺棄所飼養的動物。同時要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設立動物收容場所或者暫存場所,負責動物的收容處理。
條例還明確,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或者因采取強制撲殺、銷毀等措施,給當事人造成已經證實的損失的,政府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