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將PM2.5指標納入政績考核
2013年06月28日
《浙江省環境空氣質量管理考核辦法(試行)》(下稱《考核辦法》)近日出臺,環境空氣質量管理考核將納入浙江省政府對市、縣(市)生態省建設、環境保護工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對市、縣(市)政府實績分析評價依據。
《考核辦法》規定,環境空氣質量考核不合格城市,從下一年度開始,暫停審批對該城市指標造成重大影響的工業建設項目。同時,根據環境空氣質量管理考核情況和PM2.5指標年均濃度下降或上升程度,對各市、縣(市)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經濟獎勵或處罰。
相關人士稱,此舉意味著如果對灰霾污染不加以控制,浙江的地方政府今后不僅可能會遭遇區域項目限批及經濟處罰,領導政績也將因此受到影響。
據介紹,浙江《考核辦法》適用于設區市、縣(市)城市的環境空氣質量管理,試行階段只考核PM2.5指標。
環境空氣質量變化狀況評價以上一年為基數,如某一行政區有多個空氣監測站點,日均值按各站點監測的PM2.5指標日均值的算術平均值進行評價。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管理考核每年1次,考核等次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個檔次。
其中,考核優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PM2.5指標年均濃度達到國家一級標準以上;或達到二級標準、年均濃度較上年穩中趨好(濃度下降5%以上);超過國家二級標準的城市,如果PM2.5指標年均濃度較上年有顯著改善(濃度下降幅度超過15%)的也可評為優秀。而PM2.5指標年均濃度較上年變差(濃度上升幅度超過10%)的,或上升幅度不超過10%但年度連續變差且累計上升幅度超過10%的當年將被評為不合格。如遇沙塵暴等特殊情況導致的空氣質量超標,不計入考核范圍。
據了解,根據PM2.5監測能力的建設進度,浙江對設區市PM2.5指標從現在開始進行逐月通報。自2014年1月1日起,對縣(市)級城市PM2.5指標進行逐月通報,對設區市開始考核。2015年1月1日起,考核覆蓋所有市、縣(市)城市。
PM2.5是空氣中直徑小于等于2.5微米的細顆粒物,直徑不到人頭發絲的1/20,是造成目前灰霾天氣多發的“元兇”,值越高,空氣污染越嚴重。
在我國,PM2.5一、二級標準限值分別為日均值35微克/立方米和75微克/立方米。其中二級標準適用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據悉,浙江從2012年開始公布PM2.5數據,在8個率先公布的城市中,除舟山的平均濃度達到國家二級標準外,杭州、湖州、紹興、金華、嘉興等城市超標均在0.5倍以上;全省灰霾平均天數從2000年的17天增加到2012年的77.5天,杭州市更是達到了16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