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尾氣污染監管能力待提高
2013年07月18日 來源:中國環境報
機動車尾氣污染是造成霧霾天氣的主要原因之一。面對數量日益龐大的機動車隊伍,面對日益嚴重的機動車尾氣污染,地方各級政府部門積極應對,加強監管,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目前仍然是治標難以治本,監管能力亟待提高。
針對當前機動車尾氣污染監管工作現狀,筆者有4點體會:
一是大多數城市的環境容量底數不清,很多城市機動車保有量快速增長,給機動車污染監管工作帶來巨大壓力。
一座城市,不管大小,總會有一個總體規劃,它是實現城市有序發展的法律保障,同時也制約著城市的盲目建設。但是,一座城市到底能容納或承受多少污染物,即環境容量是多少?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的污染物濃度安全底線是多少?目前還沒有一個清晰的答案。
近年來,為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地方政府出臺了很多優惠政策,城市機動車的保有量呈快速增長態勢。但是面對頻繁發生的霧霾天氣,面對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政府主管部門又不得不緊急出臺搖號、限行和限號強制措施,制約城市機動車的增長。這種前后自相矛盾的政策,可以看出工作缺乏全局意識,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在一定的發展階段,如何既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需要,又滿足人民群眾對生存環境質量日益增長的訴求,這需要統籌兼顧。
二是處罰力度小,致違法成本低,沒有對超標上路車輛形成威懾,導致在執法檢查中,存在在執法不嚴、處罰不力現象。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中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規定,在用機動車船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由市或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每超過一項標準處以100元罰款,超標一倍以上的加處1倍罰款。
維修或保養一次車,少則幾百元,多則上千元,甚至更多。100元的罰款,與幾倍、十幾倍甚至幾十倍的維修保養費相比,顯然是違法成本太低,違法者沒有得到應有的處罰,守法者也沒有得到應有的鼓勵,從某種角度上可以講是縱容了違法行為,實現不了法律法規設置處罰的目的。面對如潮的車流,執法人員夏頂烈日、冬迎寒風,呼吸著有毒的尾氣,查處超標車,非常辛勞。但區區100元的處罰,車主往往不屑一顧,令執法人員底氣不足,難以通過處罰手段有效遏制這種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導致責令改正成為一紙空文。
三是受到技術、管理權限等的制約,造成在監督管理中手段不高,效率較低。
當前信息化技術已臻于成熟,普及到各行各業,大大減輕了工作勞動強度,成倍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大家的普遍感覺是,現在道路上的交警已經很少,沒有重大活動幾乎難見一面,交通日常管理和執法主要依靠紅綠燈和遍布各條道路、街頭巷尾的電子眼,以及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完善的各項服務措施。
機動車尾氣污染監管執法工作是最近幾年才逐漸重視起來的,理應在信息化技術的應用上有后發優勢,但是現實情況是,監管方式完全是沿襲交管部門早已淘汰的現場執法,導致工作效能低,缺乏主動性。如遙感檢測,需要將檢測設備運到現場進行架設和調試,每次擺放、調試和收尾需要將近兩個小時,遇雨雪天和大風天還不能工作,大量有效的時間浪費在無效的工作中;再如路檢夜查,由于法律法規沒有賦予環保部門攔截上路行駛車輛的職責,因此這項工作需要交管部門的配合。但由于兩職能部門承擔的主要工作職責不同,有時容易出現配合上的真空,而環保部門又不能單獨執法檢查,往往導致路檢夜查工作不得不中途停下來。
四是隊伍建設難以適應新形勢下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存在職責不明、同工不同酬等問題。
隨著機動車尾氣污染對城市空氣質量的影響越來越大,各級政府部門也不斷地加大了投入,相繼成立了專門的監管機構。如2009年初,北京市各區縣相繼成立了機動車排放管理站,機動車尾氣污染監管隊伍由幾十人發展到現在幾百人,為有效控制和減少機動車尾氣污染做出了貢獻。
機動車尾氣污染治理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能立竿見影,需要做深入細致的工作,需要集腋成裘、聚沙成塔,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但是當前,還有一些問題需要解決:一是體制沒到位,同工不同酬,同一個部門、同樣的工作、同樣的資歷,工資待遇、發展機遇相差較大;二是為了充實、加強其它執法或業務部門的力量,業務骨干經常被借調,影響正常工作的開展;三是主體位置邊緣化,機動車排放管理站受政府委托,負責轄區內機動車尾氣污染的統一監管工作,依法對超標排放車輛行使行政處罰權,但是在當前進行的行政事業單位改革中,被劃歸公益類,開始去行政化,未來發展不明。這些直接關系到單位發展和個人切身利益,不可避免地會造成人心不穩。
做好機動車尾氣污染監管工作,筆者有以下建議:
首先需要摸清家底,從環境保護的角度提出機動車發展規劃,做到有的放矢;二是積極呼吁修改法律法規,加大對超標排放車輛的處罰力度,適應當前治理工作的需要;三是加強信息化建設,利用借鑒交管部門的做法,推廣使用非現場執法;最后,要提高對機動車尾氣污染監管工作重要性認識,從長遠出發,重視機動車監管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