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會所暗藏野生動物制品
2013年07月31日
近日,福安法院審結一起無證經營野生制品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袁某某被福安法院以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決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6日,福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聯合寧德市森林公安局和福安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福安市城北街道辦事處瑞景名仕城x號樓x室被告人袁某某經營的私人會所,查獲野生動物穿山甲制品0.21斤及豪豬制品4斤,而后又在被告人袁某某居住的福安市城北街道辦事處凱興小區x號樓x室內查獲穿山甲制品6.5斤。
福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某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和野生動物經營加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制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所在居委會的幫教意見,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故作出如上判決。